一起涉黑案件家属被控洗钱案无罪|涉黑次生灾害该如何避免

近日,洗冤刑辩团队辩护的合肥许威涉黑案中当事人许远景被指控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洗钱罪一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是洗冤刑辩团队收获的第45起无罪案例。


本案能够取得无罪的辩护效果,既是律师团队协作的功劳,也是承办律师赵军介入后连续七日内三次会见、坚决对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细致认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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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远景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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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意在阻止辩护,律师紧急介入获不起诉

2020年9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等罪名判处许威等人构成恶势力,许威本人及其姐姐许远景对此判决一直不服。2022年3月,安徽省扫黑办将已被投入安庆监狱服刑的许威重新押解回合肥,意欲将其重新包装成一起重大涉黑案件。


这种“炒回锅肉”的办案方式,将已经拔高为恶势力的案件,再次回锅,层层加码,再一次拔高为涉黑,是部分地方公安罔顾事实和法律的典型做法。


其间,许远景一直向上级多部门反映许威案存在的官商勾结、打击报复等违法情形,并亲自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


2023年8月23日,正在和许威案律师一起吃饭的许远景,被合肥公安直接从饭店带走,此举明显是对律师辩护工作的一次挑衅和打压,公安试图以这种方式对律师形成震慑。更重要是,公安试图以这种方式将律师费界定为涉案赃款,为后续追回律师费、击退律师做铺垫。


紧急关头,许威的辩护人张庆方律师联系洗冤刑辩团队,双方研究决定由赵军律师担任许远景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赵军律师立即会见了许远景,了解了公安认定其涉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明确了无罪辩护的重点。随即,针对公安滥用警权滥抓家属的行为,向主管的上级公安机关和行使侦查监督权的检察机关提出了大规模控告。在审查逮捕的6天内,赵军律师先后三次会见许远景,和其沟通批捕阶段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应对策略。终于,在被刑拘后第36天,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批捕决定,许远景重新获得了自由。


然而,不批捕并非诉讼的终结。随后,侦查机关将给许远景立案确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变更为洗钱罪,并以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军律师针对洗钱罪进行了细致的阅卷,写出了具有很强说服力的辩护意见,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当面沟通,并将相关意见寄送给了各级主管领导,继续反映侦查机关滥用权力的违法情况。


2024年8月22日,在许远景被抓捕满一年之际,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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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砖引玉:如何预防和应对

涉黑案件家属如何避免次生灾害,这是一个刑辩律师应当认真探讨和总结的问题,本文只是抛砖引玉:


1. 律师要辅导家属了解一些可能发生的常见罪名的法律知识,文后附了李仲伟律师2018年的一篇小文,至今仍有家属学习的价值。


2. 有必要总结近年类案的发生原因其研究同行辩护类案的经验来指导家属,律师一定要有此类案件的丰富经验。


3. 作为家属,有律师介入案件后,做什么事要多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这样做的风险在哪里;作为律师,要有能力从正反两方面给家属提供恰当的答案。


4. 律师和家属要制定万一家属被抓的预案,将一些事情托付给信任的有能力做的其他家属,或者托付给信任的律师,以防关键家属被抓后其他家属难以应对。


当然,任何一个重大案件的解决,都离不开坚强的家属。在那些滥用权力的办案人员眼里,他们可以随时抓家属,最多就是批捕不了嘛,反正也没见这样做的人承过担什么责任。所以次生灾害要尽量避免,在无法避免时也要坚强应对,坚强的家属要提前做好被抓的预案,为了案件的解决,必要时作出一定的牺牲也是值得的。







李仲伟律师:涉黑案件家属面临的

五大“刑事陷阱”!

发表于2018-09-05

阅读数 364905


涉黑案件中,有很多罪名是“次生害”。所谓“次生害”,就是案发后,因无专业律师指导,家属新触犯的一些罪名。这些罪名犹如摆在家属面前的陷阱,极易掉进去。在我们办理的所有涉黑案件中,不少家属或者是因为无知、或者是铤而走险,多有出现过。而且这些罪名在整个涉黑案件中所占比重都很大。


现总结以下五大陷阱,看你愿不愿意跳?

 

陷阱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和洗钱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都可能触犯本罪。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对组织、领导者要“并处没收财产”,对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实践中,对组织、领导者,往往直接“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全部个人财产”不仅包括个人犯罪所得的违法财产,也包括个人合法财产。


所以实践中出现了转移个人合法财产也就认为构成犯罪的情况。笔者参与辩护的山西吕梁张志雄案就是典型,张志雄的妻子张洁跟女儿张丹把名下存款放到张丹同学名下,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虽然我们认为这是明显的冤判,但毕竟家属面临着这个罪名的风险。

 

陷阱二:包庇罪、窝藏罪

涉黑犯罪是一种组织性犯罪,涉及人数多,警方在办案初期也不好把握哪些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所以案件在初期抓了第一批人后,跟被抓的人有牵连的人更是拿不准自己是否被警方列入下一步抓捕之列,会出现躲一躲的情况。如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会构成窝藏罪,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会构成包庇罪。


福清林氏父子案中,村委会的人给第四被告人黄某开了一张证明,说明了一下村民堵路的原因,被起诉书指控为包庇罪。近年我们办理的多起涉黑案件中,老婆给出去躲事的丈夫汇钱,老子给儿子找地方住,都被认定为窝藏罪。

 

陷阱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为了躲避侦查,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构成这个罪名。


最近网曝的范冰冰案,本来在偷税、漏税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隐藏、故意销售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却构成了犯罪,要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吕梁张志雄案中,张洁把个人手工记的一些账目寄存到朋友家,一审被以此罪名判刑2年,虽然一审判决扩大了会计凭证的范围,但其教训值得吸取。

 

陷阱四、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吉林杨炳文案中,于某帮助伪造凭证一张,被指伪造证据罪;吕梁张志雄案,一审判决认为张志雄矿上的人员把越界采矿的巷道封闭、放顶,构成毁灭证据罪。上述罪名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发生在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中,这里所说的案件皆是指法律诉讼上的案件,不包括没有进入诉讼的违纪案件、行政案件。

 

陷阱五、行贿罪

家属被抓了,很多人相信关系不相信律师,动用大量财力去行贿,结果人没救出来,家属自己反搭进去了。在当前扫黑与反腐紧密结合的大环境下,你家涉黑了,整个体制内的人躲犹不及,谁还敢去干涉案件?还是奉劝家属,出事了,要依靠敢辩、真辩的律师,不要去行贿,我们见过多起家属被骗的情况,动辄几千万被“好心”的人白白骗去,却不舍得花钱请合适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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