漓江生死恋 | 先熬过酷刑活下来,才有伸冤的机会
漓江生死恋 | 先熬过酷刑活下来,才有伸冤的机会

(律师前往秦艳芳墓吊唁)
20多年来,李悦秋一直以“杀妻者”的身份活在这个世界上。26年前,他也是因为“杀害”发妻秦艳芳而被桂林市中院判处死刑。
然而多年来,李悦秋始终坚称被冤枉。2018年,李悦秋向律师写信求援,律师向广西高院申请调取当年卷宗,这桩26年前的冤案才得以公诸于众。
这又是一起公安机关制造的冤案。在这起诉讼中,李悦秋先是被判处死刑,后上诉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冤狱18年7个月19天后,李悦秋出狱,那天是2018年4月15日。出狱后他立刻奔向他“杀死”的秦艳芳之墓,此时墓地已破败不堪。他匍匐在墓碑上痛哭,恍惚之间,秦的身影像幻觉般浮现在李悦秋眼前。
李悦秋故意杀人案的开庭时间定在1999年9月21日下午3点。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1999年4月1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悦秋因家庭琐事与其妻秦艳芳在家中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推打,其妻被踢倒在客厅的沙发上,李悦秋即从沙发上拿起一块盖洗衣机用的白底花布将其面部、颈部盖住,时⽤右⼿捂住其嘴巴和⿐⼦,⽤左⼿卡其颈⼦,致其昏迷。 尔后,被告⼈李悦秋把其妻抱进卫⽣间将其头部、 ⾯部泡⼊⼀铝盆⽔中致其溺死。 案发后,被告⼈李悦秋为逃避罪责,伪造家⾥被盗现场。 法医⼫检结论为秦艳芳属被他⼈溺⽔窒息死亡。检察院认为李悦秋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后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均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然而律师怀疑判决书存在采纳伪证、甚至自行伪造证据的严重违法行为,申诉律师对判决书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高度不予认可。
第一不认可之处,是法院采信了警方诱导被害人秦艳芳之母和妹妹所做的伪证,并据此认定李悦秋存在杀人动机。一审判决书赫然写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5、证人关玉秀、秦艳红证实李悦秋对秦艳芳不好,经常打骂秦,二人为建房事经常吵架。”
秦母该证言的出处可以追溯至临桂县公安局的警察将秦艳芳死亡情况告知她们时。根据秦艳芳的舅舅于开庭前写给法院的信,秦艳芳遇害之初,关玉秀对真实情况并不知情,公安机关将秦艳芳的死讯通知关玉秀、秦艳红等亲属时,说了意思大致如下的一番话:“案犯两江镇人李悦秋,于今年4月13日下午,骗正在上班的妻子秦艳芳回家将其谋害,制造假作案现场,又有意叫来邻居和商店员工到家,给办案人员破案造成困难。”这使得本就处于悲痛中的秦家母女更加痛恨李悦秋,她们当时被情绪冲昏头脑,什么话都说得出。
律师指出,该证言一开始就是违法证据。
心情平复后的关玉秀意识到李悦秋可能并非真凶,遂找到公安机关要求重新做笔录,对此前的情绪化供词予以澄清。
但是,仅因为第一份笔录制作在先且对认定犯罪之成立有利,法院竟不顾客观事实,依然认定上述伪证。毫不客气地说,这是十分严重的枉法裁判。
第二不认可之处,是判决书赫然出现了卷宗里不存在的证言。一审判决书称:
“证⼈谢秀妹证实,李悦秋与秦艳芳因建房之事多次发⽣争吵,4⽉13⽇上午10时二⼈又因建房之事在门市部发生争吵”
侦查卷中记录的谢秀妹证言显示,4月13日上午10时,谢秀妹正在赶集,买了两斤猪肉。这令人心生疑惑:倘若她真的在赶集,那么她便不可能听见李、秦二人争吵;倘若她听见了争吵,则不可能在赶集。
出现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究竟是如李悦秋猜想的那样桂林中院篡改证据,亦或是现今已是桂林市中院审委会专委的杜峰法官是否对刑诉底线隔阂无知而一时疏忽,律师和李悦秋始终未得到合理的解释。
第三不认可之处,是该案件中法院明显丧失中立客观的立场,实质上沦为了公安机关的帮凶。办案法官杜峰对控方的偏袒与对李悦秋的不公在对以下证据的处理中昭然若揭。
邻居王玉琼和胡水妹明明在公安笔录中作证说:“李、秦二人感情和睦,只是在最近因建房之事有些不愉快”。
然而体现在判决书中,“有些不愉快”,变成了“有矛盾”。这实际上篡改了证人证言,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原则和规定。
综上,该案在言辞证据方面存在证据造假的嫌疑;其余的言辞证据又均可作为李悦秋的无罪证据因而法院不予认定,且经认定的言词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李悦秋实施了犯罪。
而在客观证据方面,不仅证据种类少,且证据链残缺。首先,法院认定的杀人凶器即显荒诞。
根据一审判决书的认定,李悦秋是使用一块白底花布将秦艳芳捂晕:
“被告⼈李悦秋将秦艳芳推倒在客厅沙发上,拿起沙发上一块盖洗衣机用药白底花布,盖住秦的头面部、颈部,用右手招住察的嘴巴和单子,左手格奈的颈部,致秦昏迷。”
进而将她的头按入卫生间的铝盆中溺亡。然而令人费解的是,距离案发时那块白底花布已经使用了十三年,其强度还能否捂晕一个成年人是很令人怀疑的。且办案人员未对该白底花布依法进行刑事物证检验鉴定,究竟为何?
原因是白底花布的正反两面未沾有秦艳芳的血迹、鼻涕、口液、毛发、肉皮屑以及其他生物样本,还是别的原因,并没有解释。也就是说,根本无法确定白布就是犯罪使用的工具,法院却认定李悦秋使用它捂晕秦艳芳,这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作为作案工具的秦艳芳溺亡的卫生间铝盆上,同样也没有提取李悦秋的指纹等生物信息。而且,既然秦艳芳溺死于其中,则水盆里的水容量是本案的关键证据,然而经询问多名证人看到的盆中水量,有人说仅有6.6cm高,有人说有盆容积的2/3,而勘验笔录和一审判决均显示铝盆的水是满的。
既然秦艳芳曾溺死其中,则盆中水溢出后,剩下的水不可能盈满,除非盆中胶管连接着的水龙头在放水。然而,根据李悦秋的当庭陈述,铝盆中并无胶管,且水龙头是关紧的。而办案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铝盆中的确有胶管,但盆中水未满,李悦秋的供述对了一半。
这至少说明,李悦秋的供述与事实不符。加上水盆上未提取到指纹,没有证据可咬定他放满水将秦淹死。
另外,因案发现场的一个四格衣柜被撬,若干现金和一条金项链不翼而飞,该案极其符合入室盗窃案的案发现场特征,却与矛盾杀妻不符。一审判决认定李悦秋在杀人后撬柜,取走现金,伪造盗窃现场以逃脱罪责。然而从李悦秋身上并未搜出现金和黄金首饰。在撬柜工具的认定上亦存在诸多诡异之处。
首先,李悦秋供述不锈钢调羹为撬柜工具即高度缺乏合理性。
在审讯过程中,李悦秋最初供述不出撬柜工具,1999年4月30日,在滕树明的诱导下,李悦秋供述称其拿了一把白色调羹到屋内撬了衣柜。但这种供词在逻辑存在严重缺陷。
其一,被撬衣柜材质为坚硬无比的米锥木,该种木材多被木匠用于做刨子,现场照片显示,该衣柜门锁处已经被撬烂。不锈钢调羹材质较为柔软,根本无法撬烂坚硬的木制衣柜。
其二,在经过与坚硬的衣柜摩擦之后的调羹,竟然没有发生弯曲,也未留下非再次抛光不能去除之擦痕,实在是很诡异。可见,该调羹并非撬柜工具,李悦秋声称,法庭上出示的,甚至都不是他家的调羹。

(这个两开柜是当时办案人员强迫李悦秋承认杀妻后为逃避制裁而使用调羹撬的衣柜)

(这就是所谓的撬柜工具,光泽如新)
全案物证匮乏。判决书采信的物证有不锈钢调羹、盖洗衣机的花布、卫生间的铝盆、从衣柜上锯下的有撬痕的木块两块。此外无其他物证,且存在制造伪证的嫌疑。
质证时,李悦秋明明提出强烈的抗议以及反对意见,而法官却在判决书中写道:“(证据)庭审出示,经李悦秋辨认无误”明显混淆是非。此外,侦查人员隐匿了部分物证未移送检察院。
勘验现场时,贲春华曾提取脚印一枚,得意地威胁李悦秋:“我们提取了一枚脚印,等鉴定结果出来,你就死定了。”
然而最终该脚印未提交法庭,也未见相关鉴定意见。若他真的提取了该枚鞋印,则提交法庭后不是更能够证明李悦秋的罪行吗?他没有提交,因为该鞋印根本不存在,要么就是经比对与李悦秋不符。
综上,没有一项物证可以指向李悦秋,法院仅凭借供词便定了罪
其实,这种令人错愕的结果早在侦查期间就已初见端倪。桂林市检察院检察官邱卫华在桂林市看守所讯问李悦秋时说:“你的案件怪了,在卷宗里有证人证明你在秦艳芳被害时,你在门市部门口卖货,还喝了廖东升的矿泉水。”
就连李悦秋服刑的桂林市监狱第八监区的区长黄秋生也表示此案怪异:“李悦秋你想开点,你出去可以申诉,我看了你的卷宗,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你杀了你老婆。”
而这些推翻一切对李悦秋有罪的证据、供词和可以促使李悦秋获得公正对待之可能性的供词,却是在更为残酷的刑讯逼供中获取的。
4月13日傍晚19时许至4月18日下午15时,李悦秋被临桂县公安局两江镇派出所非法拘禁,持续时长达到了117个小时。这期间,办案人员采取对李悦秋24小时轮番威胁、恐剥夺睡眠、不准饮食、强迫罚站、殴打等违法逼供行为,也没让李悦秋做出有罪供述,这种情况持续至4月19日中午。
1999年4月13日晚上19:00左右,临桂县公安局的警察敲开李悦秋的家门,将李悦秋“绑架”至刑警队二楼后,副局长龙益友、办案人员滕树明等侦查人员即开始对李悦秋进行严酷的审讯。但李悦秋是很有骨头的,不肯招供。
讯问之初,侦查人员刘炳林、贲春华等侦查人员问李悦秋家是否有什么人在外面当官,确认其并无权势后,立刻将手铐拷在李悦秋的手腕上开始刑讯逼供。此过程中,临桂县警方欺软怕硬、恃强凌弱的德性暴露无遗。
一个案件自一开始就是错的,其后阶段的公正性更无从谈起。
警方开始审讯逼其供述杀人动机。李悦秋坚称冤枉,于是侦查人员不断变换花样给他安上各种罪名。他们污蔑李悦秋重男轻女,因秦未生男孩而是生了女孩而心生怨恨,从而杀人泄愤;侦查人员又污蔑称,经调查李悦秋在茶洞乡包养了一个女人,为他生了一个儿子,所以他要杀秦;他们又污蔑道,李悦秋与共同合伙开设百货商店的谢秀妹之间有奸情,故两人合谋杀死秦艳芳。这些都是空穴来风。
然而,当警察决心办铁案时,动机是可以任意加上的,于是审讯的重心放在了作案过程上。1999年4月14日凌晨1点许,审讯一无所获时,侦查人员暴怒了。贲春华恶狠狠地说:“换上人轮流地搞,别给他睡,搞死他!”接着马上取走李悦秋坐的板凳。
到凌晨两点,刚睡醒的公安局副局长黄国强猛地一脚踹向李悦秋的右腰,李悦秋被踢翻在水泥地面上,威胁、恐吓李悦秋,要求其承认杀人。李悦秋从地上爬起来指责黄是在违法刑讯逼供。贲春华不给李悦秋凳子坐,也不给他水喝,除非他认罪。但李悦秋不是惶恐待宰的羔羊,他要在众目睽睽,乃至他自己的注视之下,撑起一点人的体面,硬挺着站到天亮也没有承认。
翌日早晨七点,李悦秋对办案人员说:“不是我杀妻,我不怕你们搞我”。办案人员石远荣气势汹汹地指着李悦秋说:“李悦秋,我们搞你、打你,你又能怎样?就是搞错了你,你又能怎样?又没有人看见我们搞你,我们就是开枪打死你,你又能怎样?我们随便找个人来讲你抗拒,讲你逃跑,就可了事。我们搞不倒你我们还算什么公安?我们还怎么吃这碗饭?”
紧接着,李悦秋被要求脱下衣服查看上面的一个斑点,确认不是血迹以后,办案人员又在他脖子上发现一个旧伤疤,这依然不是他们想要的证据。随后把他带到另一件审讯室,拷在铁管上,审讯室墙上沾满红色指印和手指擦划痕,像人的血色。李悦秋十分害怕,一度想吞筷子自杀和跳楼。
在19日之前乃至19日当天,类似的言语威胁、恐吓,肢体的殴打,李悦秋数都数不过来。
到1999年4月19日这天,因无法忍受痛苦,同时也害怕死在刑警队而永远失去伸冤的机会,李悦秋被屈打成招。但他依然供不出作案过程。中午,李悦秋被办案人员贲春华、滕树明们殴打和折磨得大声痛哭,跪地乞求滕树明:“小腾,我实在讲不出我杀老婆,我求你告诉我,我老婆是怎么死的?衣柜是什么东西撬的呀?不是我做的我也认!”他见李悦秋如此痛苦却未表露出一点同情,对李悦秋说:“我不能告诉你这些。”最终已濒临崩溃的李悦秋凭借着进入案发现场的记忆,做出了四份供词,四种杀妻方式:
1999年4月18日供述称,用脚踹昏后溺死;
1999年4月19日供述称,扳倒后用洗衣机布捂死;
1999年4月20日供述称,两人扭打后用洗衣机布捂死;
1999年4月30日的供述与第三次大体相同,细节存在差异。
最终法院认定了4月20日供述的杀人经过。
不过,一直以来都有人分析,无论在作案动机还是作案的客观条件上,李悦秋都不会比路上的行人更有作案嫌疑。4月13日是星期二,赶集日,行人很多。
供销社一楼是商场,秦艳芳家居二楼,这种布局易使住宅成为行窃目标。事实上在案发一年前,谢秀妹家也被人入室盗窃且被她当场撞见,两人厮打后,窃贼潜逃。很多人都可作证,当时也已报警处理,只不过该窃贼不是凶手。秦艳芳住在谢秀妹家隔壁。
案发19年后,知情人向李悦秋透露,2010年,李悦秋家旁边的下寨汤桥姑家也被入室盗窃,经勘察,被盗现场与李悦秋家高度相似。李悦秋听闻十分激动因为这说明“凶手已现身。”
同时,当年的辩护人和如今的申诉代理律师,均指出李悦秋有充足的不在场证明。且这些不在场证明大多出自侦查卷中当年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中,不在场证明的提供者包括李秦之女李倩,邻居谢秀妹、胡水妹、张桂英、唐丽萍等多人。律师指出:“李悦秋是无辜的,真凶另有其人。”
自入狱服刑以来,李悦秋先后多次向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广西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和抗诉,均被驳回。理由为该案一审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果写道:
“原案中,李悦秋上诉书中关于秦艳芳有过错、在秦艳芳死后才将其头部按入水中的辩解亦能证明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原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认定李悦秋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申诉人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该言论显然还是重复以被告人供述取代客观证据的错误。
事实上,当初李悦秋在上诉状中承认杀妻实属无奈。当年的庭审中,李悦秋当庭翻供,然而主审法官杜峰不予理睬,这让李悦秋顿生强烈的危机感。
二审法官曾对李悦秋说:“你知不知道,只要我们院长一签字你就死定了,你还在这说冤枉!”
虽然说了违心的话,至少命保住了,如今才有机会伸冤。
李仲伟律师指出,李悦秋案存在全案证据不足的情况。这是非常明显的冤假错案,第一,李悦秋没有作案时间;第二,言词证据虚假;第三,现场的物证完全可以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为虚假的事实,法院认定的行凶过程与现场物证完全不符。
自2024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驳回李悦秋的申诉以来,李悦秋已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