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祥栋|缺席审判程序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50问50答
鉴于本站的特色以及关注重点,洗冤刑辩团队主要围绕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拟定相关问答,极少涉及国内被告人死亡、逃逸案件的有关问答,特此说明。
一、缺席审判程序
1.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
答:(1)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涉嫌国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需要及时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涉嫌国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3)被告人在境内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案件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仍无法出庭,被告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缺席审判的任何刑事犯罪案件; (4)被告人(两审程序内)死亡的,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应当通过缺席审理作出判决的任何刑事犯罪案件; (5)罪犯死亡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任何刑事犯罪案件。
2.如何把握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在境外”?
答:有证据证明嫌疑人、被告人已出境(无论何种方式),不在中国大陆境内。
3.“在境外”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在境外”缺席审判程序能否书面审理?
答:与国内常规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一致,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二审由法院决定是否开庭。
5.“在境外”缺席审判程序能否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
答:与国内常规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一致,被告人构成犯罪,既对人身自由进行判处(刑期),也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罚没),唯一区别,被告人不参加庭审。
6.“在境外”缺席审判程序启动是否随意?
答:极其严格,被告人在普通刑事审判中的相应权利因缺席而缺失,且难以完全弥补, 若非迫不得已,一般不应适用。因此,国内极少对“在境外”的嫌疑人、被告人启用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的案件,应当穷尽“引渡、遣返、劝返”等方式和手段尽力追逃, 促使其出庭接受审判。未经法定追逃程序,不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下落不明不在案,也不能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7.“在境外”缺席审判程序中的“核准”程序?
答:针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提出公诉意见,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是否核准,由检察长决定。贪污贿赂案件缺席审判无需“核准”程序。
8.“在境外”缺席审判案件传票和起诉书副本是否需要送达被告人?
答:必须送达。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被告人不到庭不影响审判。
9.“在境外”缺席审判案件起诉书是否需要送达被告人近亲属?
答:必须送达。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的同时,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 国内常规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无诉讼文书送达近亲属这道程序。
10.“在境外”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近亲属是否有权参见诉讼?
答:有权申请,但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因被告人不在案,原则上法院会准许近亲属参加庭审。 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一至二人参加诉讼。对被告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
11.“在境外”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近亲属被法院准许参加诉讼,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答:近亲属参加诉讼,权利近乎等同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12.“在境外”缺席审判的常规裁判方式与证明标准?
答: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缺席审判罪名的,应当终止审理。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 处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判决无罪(目前尚无一例“在境外”按缺席审判程序判无罪的案件 )。
13.“在境外”缺席审判程序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保障?
答: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基于程序公正等政策考量,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即缺席审判程序必须有辩护人辩护。
14.“在境外”缺席审判程序委托辩护人的具体规定?
答:被告 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 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在境外委托的,应当依照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境外无论是被告人本人委托或者在境外的近亲属代为委托,对委托须经公证、认证,一般海牙认证即可。为避免繁琐程序,国内近亲属代为委托最为简便。
15.“在境外”缺席审判案件一审判决书需要向谁送达?
答: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辩护人。特别注意,无论近亲属是否参加诉讼,必须给近亲属送达判决书,这有别于常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送达程序。
16.不服“在境外”缺席审判案件一审判决,谁有上诉权?
答: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特别注意,近亲属享有独立上诉权,有别于常规刑事案件近亲属上诉须经被告人同意。
17.“在境外”缺席审判程序中当事人归案(投案或抓获)后的程序处理?
答:(1)两审程序进行中的归案处理: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停止缺席审判程序,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案件,转为常规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重新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2)缺席审判程序结束,判决、裁定生效后归案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送监狱)。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即当事人投监狱前,只要提出异议,生效判决、裁定将不再执行,案件程序回到缺席审判前,需要重新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作出新的判决裁定。特别注意,交付执行后(投监狱后)再提异议,只能按照申诉程序处理,跟常规刑事案件一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比登天还难。(3)当事人归案后,案件无论是重新审理或者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程序,之前对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即对财产处置确有错误的,应当在后续程序中一并纠正。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18.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
答:(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境内、外),在通缉 一年后不能到案,涉嫌国内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2)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 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任何刑事犯罪案件。
19.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缺席审判程序本质区别?
答: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可以理解为“对物之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而非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相应处理,不涉及“对人之诉”的人身自由刑罚。 缺席审判是“对人之诉”,同时对涉案财物一并处理,追缴、罚没。跟常规刑事案件类似,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人、对物一并作出相应裁判。
20.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范围?
答:(1)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 罪案件; (2)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 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 架等犯罪案件;(3)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4)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实践中,办案机关认定更为宽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将“重大犯罪案件”扩充解释为: (1)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 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2)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 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 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 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 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 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 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 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 义物品犯罪案件; (4)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 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 罪案件;(5)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21.“重大犯罪案件”如何把握?
答:(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犯罪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犯罪案案件。特别说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在国内涉嫌的任何犯罪案件,都被视为“重大犯罪案件”,均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不局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实践中的认定极其宽泛。
2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检察院的基本证据体系?
答:(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证据材料,据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符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2)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证据材料,据以证明符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程序条件; (3)证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的证据材料,据以证明涉案财物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境内、外),在通缉 一年后不能到案,可否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答:审查起诉期间,人不在案,但财物属于应当追缴其违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4.人民法院审判期间,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境内、外),在通缉 一年后不能到案,可否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答:审判期间,被告人脱逃或死亡,人不在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脱逃)或终止(死亡)审理。符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无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25.如何理解“逃匿”?
答:“逃匿”是指被调查人在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隐匿或躲藏。 即被调查人为逃避调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的,应 当认定为“逃匿”;被调查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也按照“逃匿”处理。
26.如何理解“通缉”?
答:对符合逮捕规定而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应当认定为“通缉”。网上追逃、协查通报、内部通报、悬赏广告均不属于“通缉”。
27.如何理解“违法所得”?
答:(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 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 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3)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 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 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也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4)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 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其他涉案财产”。
28.如何理解“利害关系人”?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29.如何理解“其他利害关系人”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之外的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嫌疑人、被告人无近亲属关系。
30.人民检察院审查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期限?
答:与常规刑事案件审查期限一致,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违法所得没收审查程序,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程序,但是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31.人民检察院审查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投案或抓获)的,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监察机 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3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管辖法院?
答: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级别管辖上,与“在境外”缺席审判程序一致。
33.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是否受理并纳入审判程序的期限?
答: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受理、审判;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人民检察院。
3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至国外的财产,是否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答;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至境外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依法申请予以没收。
35.如何获取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进展信息?
答:公告是人民法院审理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前置程序,也是必经的强制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
36.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公告的内容?
答:(1)案由、案件来源;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 情况;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 罪的事实;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 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等情况;
(5)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 量、价值、所在地等以及已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清单和法律手续;
(6)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 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
(7)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 依据;
(8)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 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该期限、方式申 请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9)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
37.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公告的方式?
答: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媒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发布。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发布。最后发布的公告的日期为公告日期。发布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发布过程。
38.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公告能否取代送达程序?
答:不能。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 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或者人民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决定送达的,应当将公告内容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请求受送达人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
39.逃匿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理程序?
答:有权申请,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且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国、地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40.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外,谁还有权参加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程序?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准许,并开庭审理。
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二审期间申请参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具体规定?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期内提出申请,近亲属应当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明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
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依照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42.违法所得没收案件能否书面审理?
答: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不开庭,书面审理。二审是否开庭,由法院决定。
43.利害关系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和义务?
答: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44.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处理规定?
答: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物,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没收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45.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
答:实践中,认定标准非常宽泛,关于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的关 联性,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应当认定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 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相关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应当视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46.没收违法所得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1)需要审前对境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的: 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请求函,层报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后,由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被请求国(区)的主管机关提出,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的制发主体必须是法院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制作查封、扣押、冻结令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令的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2)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需要执行境外财产的: 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没收的,应当制作没收令以及协助执行没收令的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47.单位是否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答:可以适用。单位实施犯罪后被撤销、注销,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逃匿、死亡,导致案件无法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规定处理。
48.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投案或抓获),法院如何处理?
答:在审理过程中, 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涉案财产待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重新起诉被告人,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并处理。
49.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投案或抓获),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1)人民检察院将归案的被告人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没收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没收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2)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起诉,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于没收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财产确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财产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0.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维权重点?
答:(1)虽然不像缺席审判程序那样,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对人身自由判处刑罚,但裁定没收财产的前提是,未到案的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大宗财产,少则几千万,多则几十亿,甚至上百亿,财产辩护固然重要,当事人的犯罪是否成立,自然也是重中之重,需要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根据卷宗以及自行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专业意见,或许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釜底抽薪,犯罪不成立,财产当然不能没收,整个案件起死回生。
(2)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往往囫囵吞枣,不细致甄别财产权属、是否与犯罪有关,哪些属于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没收申请,照单全收。这就需要具备处理刑财产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全方位、立体式的维权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控告、民事确权、行政撤证等各种手段,争取财产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