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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代理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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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没收程序与缺席审判程序

财产没收程序与缺席审判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据此,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和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据此,在财产没收程序中,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

律师可做的工作

1、在缺席审判程序中,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

2、在财产没收程序中,作为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代理人,或者作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洗冤刑辩团队律师的建议

1、此类案件当事人多在海外,聘请精通国际刑事业务的国内专业刑辩律师尤为重要。

2、建议当事人和家属阅读以下两篇文章,这是对财产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法律知识最完整的资料:

袭祥栋|缺席审判程序和财产没收程序法律法规汇总附指导案例

袭祥栋|缺席审判程序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50问50答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中国进行国际追赃有哪些机制?
国际追赃,是指对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嫌疑人携款外逃的,通过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冻结、扣押、没收、返还涉案犯罪资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对此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要求各国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和协助。从工作实践来看,目前国际追赃主要有以下几种机制 第一,多边、双边刑事、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双边刑事、民(商)事司法协助主要是指,我国法院依据我国法律作出针对境外赃款赃物的实质性的没收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裁定或决定,再通过多边或双边的司法协助机制请求外国法院或主管机关承认并执行。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双边的安排返还其没收、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   第二,通过资产流入国的国内刑事法律进行定罪处刑的方式进行追缴。通过资产流入国的国内刑事法律进行定罪处刑的方式追缴,是指通过外逃人员所在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其涉及的犯罪依照该国刑事法律作出判决并没收本案涉腐败资产,或者是在犯罪嫌疑人死亡、逃匿、缺席的情况下,通过非定罪处刑的形式没收其财产。在此基础上,再返还给请求国相关资产。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除刑事没收外,还设有不以刑事定罪为前提条件的民事没收制度。   第三,资产流入国涉外民事诉讼。资产流入国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我国受害人在他国依据该国国内实体法及程序法,在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针对外逃人员的民事诉讼,由该国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裁定来支持我国受害人关于案涉财产的所有权主张。   第四,行政途径。行政途径主要是指针对携款外逃的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我国依据公约或互惠原则,向嫌犯所在地国提出引渡请求时,随附提出“移交赃款赃物”的请求。   第五,劝说外逃人员及其亲属主动退赃,回国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这种方式是一种法律之外的追赃形式,也是我国反腐败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有效追赃形式。
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
(1)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涉嫌国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需要及时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涉嫌国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3)被告人在境内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案件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仍无法出庭,被告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缺席审判的任何刑事犯罪案件; (4)被告人(两审程序内)死亡的,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应当通过缺席审理作出判决的任何刑事犯罪案件; (5)罪犯死亡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任何刑事犯罪案件。
如何把握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在境外”?
答:有证据证明嫌疑人、被告人已出境(无论何种方式),不在中国大陆境内。
“在境外”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境外”缺席审判程序能否书面审理?
答:与国内常规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一致,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二审由法院决定是否开庭。
“在境外”缺席审判程序能否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
答:与国内常规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一致,被告人构成犯罪,既对人身自由进行判处(刑期),也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罚没),唯一区别,被告人不参加庭审。
“在境外”缺席审判程序启动是否随意?
答:极其严格,被告人在普通刑事审判中的相应权利因缺席而缺失,且难以完全弥补, 若非迫不得已,一般不应适用。因此,国内极少对“在境外”的嫌疑人、被告人启用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的案件,应当穷尽“引渡、遣返、劝返”等方式和手段尽力追逃, 促使其出庭接受审判。未经法定追逃程序,不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下落不明不在案,也不能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在境外”缺席审判程序中的“核准”程序?
答:针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提出公诉意见,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是否核准,由检察长决定。贪污贿赂案件缺席审判无需“核准”程序。
“在境外”缺席审判案件传票和起诉书副本是否需要送达被告人?
必须送达。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被告人不到庭不影响审判。
“在境外”缺席审判案件起诉书是否需要送达被告人近亲属?
必须送达。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的同时,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 国内常规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无诉讼文书送达近亲属这道程序。
“在境外”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近亲属是否有权参见诉讼?
有权申请,但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因被告人不在案,原则上法院会准许近亲属参加庭审。 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一至二人参加诉讼。对被告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
“在境外”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近亲属被法院准许参加诉讼,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近亲属参加诉讼,权利近乎等同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在境外”缺席审判的常规裁判方式与证明标准?
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缺席审判罪名的,应当终止审理。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 处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判决无罪(目前尚无一例“在境外”按缺席审判程序判无罪的案件 )。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维权重点?
(1)虽然不像缺席审判程序那样,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对人身自由判处刑罚,但裁定没收财产的前提是,未到案的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大宗财产,少则几千万,多则几十亿,甚至上百亿,财产辩护固然重要,当事人的犯罪是否成立,自然也是重中之重,需要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根据卷宗以及自行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专业意见,或许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釜底抽薪,犯罪不成立,财产当然不能没收,整个案件起死回生。 (2)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往往囫囵吞枣,不细致甄别财产权属、是否与犯罪有关,哪些属于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没收申请,照单全收。这就需要具备处理刑财产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全方位、立体式的维权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控告、民事确权、行政撤证等各种手段,争取财产权益最大化。
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投案或抓获),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如何处理?
(1)人民检察院将归案的被告人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没收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没收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2)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起诉,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于没收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财产确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财产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投案或抓获),法院如何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 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涉案财产待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重新起诉被告人,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并处理。
单位是否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可以适用。单位实施犯罪后被撤销、注销,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逃匿、死亡,导致案件无法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规定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有哪些规定?
(1)需要审前对境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的: 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请求函,层报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后,由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被请求国(区)的主管机关提出,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的制发主体必须是法院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制作查封、扣押、冻结令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令的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2)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需要执行境外财产的: 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没收的,应当制作没收令以及协助执行没收令的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认定标准非常宽泛,关于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的关 联性,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应当认定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 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相关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应当视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处理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物,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没收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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