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知识10问10答
1、国际刑警组织的基本情况?
【成立】1923年成立,前身是“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1956年更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宗旨】保证和促进各国警方之间最广泛的相互支援与合作,建立和发展有助于有效预防和打击普通犯罪的各种机构和制度。
【成员】196个成员。【总部】法国里昂。【网址】https://www.interpol.int/
【主要负责人】主席埃尔拉斯(Ahmed Nasser Al-Raisi,阿联酋籍),2021年当选,任期至2025年。秘书长乌尔基萨(Valdecy Urquiza,巴西籍),2024年当选,任期至2029年。
【组织机构】(1)全体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各成员国委派代表组成。全体大会每年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决定该组织的战略方针、制定或修改规则、批准活动计划及与其他国际组织间的协议、接纳新成员国、选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等人选、审核决定财政预算以及修改有关基本性文件等。各成员国有一票表决权。(2)执行委员会:由全体大会选出的13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每年开会4次(3次常会,全体大会前1次会议),主要任务是监督全体大会决议的实施、拟定全体大会日程和观察员名单、向全体大会提交工作计划和方案、监督管理总秘书处日常工作和行使全体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主席任期4年,副主席和执委任期3年。(3)总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该组织的警务、文职人员组成。负责执行全体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协调各国警察部门的活动、组织有关警察专家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编辑出版各种刊物和资料、通缉作案逃犯和通报被盗物品等。秘书长是总秘书处的最高行政长官,由执行委员会提名,经全体大会通过,任期5年,可连任1次,对执行委员会和全体大会负责。(4)国家中心局:是国际刑警组织在各国的常设机构,由各国自行指定的警察机构担任。它既是各成员国的一个警察部门,依法承担本国的警察职能;又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法定机构,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本成员国履行联络和执法合作事务。(5)文件管理委员会:2008年成为刑警组织正式机构,功能是确保组织对个人信息处理符合组织相关规章制度,其履职享有高度独立性,可依据需要调阅相关资料。(6)顾问:由执行委员会委任,主要负责应询刑警组织有关科学方面的事务。
2、什么是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是红色通报的俗称,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要求其它成员国协助侦查犯罪时发放的7种要犯通报之一,因通报左上角的国际刑警徽为红色而得名,属最高级别的紧急快速通报,其余6种分别为蓝色、绿色、黄色、黑色、橙色和紫色,各种通报以该组织的官方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和阿拉伯语所发出。此通报有效期为5年,可续期,直至缉拿归案为止。红色通报分为2种类型,第一种是在国际刑警组织网站公开展示通缉犯情报,第2种则仅限制于执法机构内部共享消息。
3、什么是“扩散通报”?
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为成员国提供了“扩散通报”制度。 扩散通报(Diffusion),指的是由Interpol成员国国家中心局NCBs自行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系统平台发布警情,通知其他成员国的执法机关,该国正在试图逮捕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报。 其发布目的与“红色通报”(红色通缉令)类似,即请求其他成员国协助搜寻并拘捕待控告或执行对象,并向申请国进行引渡或移交,区别在于“扩散通报”的发布者系本国国家中心局NCB。但其和“红色通报”所带来的被捕的风险可能是相同的,但由于“扩散通报”在发布之初受到的审查范围和力度不及由Interpol官方发布的“红色通报”,相比之下,针对扩散通报的移除辩护,成功几率往往会高一些。
4、国际刑警组织通报的类别?
以颜色为准,分为七类:
1) 红色通报(红色通缉令):通报协查和拘捕在逃被诉/服刑人员;
2) 蓝色通报(蓝色通缉令):通报协查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
3) 黄色通报:通报失踪、身份不明人员信息;
4) 黑色通报:通报确认身份不明的尸体;
5) 绿色通报:通报提示惯犯、潜在犯罪人员危险等警情;
6) 橙色通报:通报提示恐怖分子及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事项/物件/人员等警情;
7) 紫色通报:通报提示犯罪手段、设备、技术等。
除上述7种外,还有一种特别国际刑警通报(Special Notices),由全体大会批准设立,需基于特定的合作框架发布,目仅有1项。2005年,为协助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落实针对AI Qaeda“基地”组织及Taliban“塔利班”有关的个人及团体的制裁行动,如财产冻结(Assets freeze),禁止出入境(Travel ban),武器禁运(Arms embargo)等,组织决定新设“国际刑警及联合国安理会特别通报”,并标记为浅蓝色。
5、国际刑警通报发布规则?
【发布程序】
国际刑警通报(Interpol Notice),需由成员国国家中心局(NCBs)申请发起,经Interpol全体大会秘书处审查发布,亦可经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庭(ICTY-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R-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等)基于其针对种族屠杀、战争罪及反人道主义等罪名的管辖权申请发起。
【 形式要求】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Interpol通报内容均应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关键信息:
(1)身份信息(Identity Details):如外形描述、照片、指纹及面容识别等生物信息、身份证号码等;
(2)司法信息(Judicial Information):如涉嫌/控告罪名、控告/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逮捕令或判决文书等。
【公开范围】
除联合国安理会特别通报(Special Notices)外,其他常规Interpol通报内容仅供各成员国公安系统内部展示,而不会向公众公开,如个别成员国申请提示公众或寻求公众协助的,可以在Interpol网站公开发布部分相关信息。
6、发布“红色通缉令”及“通缉型扩散通报”有哪些合规要求?
(1)形式合规
根据Interpol《数据处理规则》,“红色通缉令”及“通缉型扩散通报”在形式上需要包含以下信息:
<1>身份信息(Identity Details):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外形描述、照片、头发和眼睛颜色、指纹及面容识别等生物信息、身份证号码等;
<2>司法信息(Judicial Information):涉嫌/控告罪名、控告/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逮捕令或判决文书等,尤其是关于谋杀、强奸、虐待儿童或武装抢劫等罪名。
(2)实质合规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宪章》《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处理规则》等规定,Interpol拒绝可能涉及政治、宗教异见,甚至是涉及军事、种族斗争等目的之警情合作。因此,除以上形式要件外,Interpol还会详细审查通报申请所依据的逮捕令、判决书等司法文书,避免成员国利用Interpol平台发布涉及以上特殊目的的通报,并及时识别一些基于捏造的、法律依据不足的控告而发布的通报,如涉及证据造假、证据缺陷、刑讯逼供、渎职腐败等,及时防范和抵制滥用Interpol警情合作平台的行为。
除此之外,由于不同政体下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部分国家的一些刑事罪名实际上是由行政或民事纠纷升格而来,Interpol认为需对此持保留态度,也属于其重点审查范围。
<1>不涉及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主义色彩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宪章》(Constitution of the ICPO-INTERPOL)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Interpol需要依据《国际人权宣言》精神从事相关刑事司法合作,且不得从事或干预任何涉及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性质的活动,任一通报被认定违反《国际刑警组织宪章》第3条——具有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主义色彩的,将不允许录入Interpol数据库。
对此,档案管制委员会CCF专门针对《国际刑警组织宪章》第三条之适用发布了相关案例汇编(参见Repository of Practice on Article 3 of the Constitution)。
<2>最高可获刑两年以上或待服刑期六个月以上的一般罪行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处理规则》(INTERPOL’s Rules on the Processing of Data)第83条之规定,红色通缉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所涉罪名:必须为严重的一般罪行;以下可能不属于一般罪行:在不同国家引起与行为、文化规范有关的争议问题的罪行;与家庭/私人事务有关的罪行;因违反具有行政性质的法律或法规或私人纠纷而引起的犯罪,但犯罪活动旨在为严重犯罪提供便利或涉嫌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除外。
所涉刑期:对于被起诉人员,其罪行最高可被判处两年以上或更严重的人身刑[3];对于服刑人员,其被判处六个月以上监禁且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上。
如果请求包括多项罪行,只要/应当至少有一项罪行符合上述标准,就可以针对所有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的罪行发布红色通报。
请求内容对国际间警察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注:该条款另赋予Interpol总秘书处以某项红色通报对国际间警察合作有重大意义为由,在前述两项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仍同意发布该项红色通报的权利)。
<3>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全体大会决议的意见
可能会影响各类通报合规性审查的国际刑警组织全体大会决议(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的意见包括:
- 2023年《关于红色通缉令和通缉型扩散通报及其在引渡前的临时逮捕措施》(Red Notices and Wanted Person Diffusions and their use for provisional arrest pending Extradition,GA-2023-91-RES-10);
- 2021年《关于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性侵害[5]的决议》(Safeguarding children against online 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GA-2021-89-RES-09);
- 2017年《关于难民政策的决议》(INTERPOL policy on refugees, GA-2017-86-RES-09);
- 2010年《关于配合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新请求的决议》(Co-operation with new requests concerning genocide,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nd war crimes, GA-2010-79-RES-10);
- 2004年《对总秘书处关于涉及恐怖组织成员案件的临时指导》(Interim guidance to the General Secretariat in cases of membership in a terrorist organization, GA-2004-73-RES-18)
7、国际刑警组织中对红色通缉令与通缉型扩散通报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为Interpol总秘书处(General Secretariat)和Interpol档案管制委员会(Commission for the Control of Files)。前者是对申请中的“红色通报”及“通缉型扩散通报”进行合规审查,后者负责受理相关个人或团体关于查阅、修正、删除相关信息的请求,并对Interpol及各成员国所作出的各类信息处理决定享有监督、建议、处理权。虽然Interpol总秘书处及其下设的特别工作小组NDTF 处在合规审查的一线,但实际上CCF的处理意见更为直接和权威。
Interpol总秘书处作为Interpol通报的接收及发布部门,将根据《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处理规则》第22条、第74条、第86条及第128条的规定,负责对各类通报及扩散通报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2016年起,Interpol成立了一支由律师、警察以及拥有丰富经验和语言掌握能力的实务专家组成的通报及扩散通报特别工作小组(Notice and Diffusion Task Force,简称NDTF),协助总秘书处对正在申请的各类通报进行合规审查。
2018年开始,在斯洛伐克、德国、意大利、克罗地亚、瑞典等国以及欧盟理事会的支持下,NDTF的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大到2016年以前已经发布的“红色通报”及“通缉型扩散通报”(existing Red Notices and Wanted Persons Diffusions, 简称WPDs)。
Interpol档案管制委员会(Commission for the Control of Files,简称CCF),根据《际刑警组织宪章》第36条,《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处理规则》第18条的规定,负责受理相关个人或团体关于查阅、修正、删除相关信息的请求,并对Interpol及各成员国所作出的各类信息处理决定享有监督、建议、处理权。
根据2016年《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规约》(Statute of the Commission for the Control of INTERPOL’s Files)、2004年《关于信息控制和查阅国际刑警组织文件的规则》(Rules on the Control of Information and Access to INTERPOL’s Files),Interpol总秘书处必须就《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处理规则》所规定的特定数据处理事项征求CCF的处理意见,包括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现有规则(条款)之解释,新规制定等事项。因此,虽然Interpol总秘书处及其下设的特别工作小组NDTF 处在合规审查的一线,但实际上CCF的处理意见更为直接和权威。
2017年至2023年间,CCF共计作出各类通报及扩散通报的书面裁定(Decision)56份,是开展移除辩护的重要论证依据。
8、通缉对象所在国的国国家中心局(National Central Bureau)是否有权对申请国通过Interpol平台发出的“红色通缉令”与“通缉型扩散通报”进行审查?
由于“红色通缉令”及“通缉型扩散通报”本身并不足以保证国际逮捕,即使是一份在Interpol层面完全合规的通报,特定对象的抓捕、拘留和引渡仍然属于一国主权事项。换言之,通报需要同时符合Interpol及通缉对象所在国的相关规定。
对于通过Interpol平台发出的“红色通缉令”与“通缉型扩散通报”,所在国将根据其国内法进行二次审查。部分情况下,所在国可能依赖Interpol的认定而直接对通缉对象采取拘捕或拒绝入境的措施,但往往也会在国内层面提供辩护渠道,以保证被通缉对象在一定合理时限内,提出反对、质疑和辩护的权利。
如根据美国移民及海关署令15006.1号《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和通缉型扩散通报》第5.1条第(6)项之规定,移民及海关署官员应当向被通缉对象提供基本文件,包括从国际刑警组织或成员国收到的基础文件副本,并给予其回应、质疑相关内容的合理机会。
9、如何向CCF申请查阅Interpol案件信息?
根据《控制信息和访问国际刑警组织文件规则》(Rules on the Control of Information and Access to INTERPOL’s Files)第9条、《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规约》第29条的规定,任何关联自然人或实体均有权直接向委员会提交请求,免费地行使查阅或更正和/或删除国际刑警组织系统(INTERPOL Information System)中所记录的有关其个人或实体信息数据的权利。据此,个人可以以本人名义或通过授权代表(如委托律师),向档案管制委员会(CCF)提出查阅、更正或者删除数据的书面申请,并根据Interpol档案管制适用的相关规定,提供具体理由。
10、可以通过Interpol系统中查阅哪些案件信息?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处理规则》(INTERPOL’s Rules on the Processing of Data)第83条(2)(b)项之规定,向Interpol申请发布红色通报,必须提供载明以下法律事实的法律文书,涉案人有权申请查阅。
1.案件事实摘要,应简明扼要地描述被通缉对象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包括被指控犯罪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2.指控罪名;
3.与该罪行有关的法律规则(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国内法或管理国际实体的运作规则,提出请求的国家中心局或国际实体应提供相关处罚条款的措辞);
4.可能被判处的最高刑罚、已被判处的刑罚或尚待服刑的期限;
5.由信息来源国国家中心局或国际实体提供的、具有同等效力的逮捕令或司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