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F案例解析:2025年第3号决定——绿色通报、数据质量、比例性原则、目的性、国内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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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F案例解析:2025年第3号决定——绿色通报数据质量与比例性原则的合规审查

2025年第3号决定——绿色通报、数据质量、比例性原则、目的性、国内法授权

决定编号:第2025‑03号
关键词:绿色通报、数据质量、比例性原则、目的性、国内法授权

程序

本案由[申请人]先生于[日期]提出,请求删除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涉及其的绿色通报数据。在依《委员会操作规则》第30条提交所有必要文件后,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依《委员会章程》第34条第1款,委员会向数据来源国[国家1]国家中心局(NCB)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IPSG)征询意见,并将本案排入第[xxx]次会议审理,申请人及数据来源国均在会前收到通知。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记录的数据

申请人为[国家1]国民,应[国家1]NCB请求,国际刑警于[日期]发布绿色通报,标注为“可能的威胁”,事由包括“毒品、伪造、盗窃”,目的在于警告其他成员国该人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实施刑事犯罪。案情载明,其在[国家1]有多次刑事定罪,包括吸毒、侵犯知识产权、盗窃,并在[国家2]因抢劫罪被拘留。

申请人的陈述

申请人称,自2015年拘留事件后一直守法生活,不再构成安全威胁。涉案绿色通报自发布起已超过五年,对其旅行自由和家庭生活造成严重且不成比例的限制,缺乏保留的正当性。

各方陈述

[国家1]NCB确认申请人多次因刑事犯罪被定罪,最近一次为2015年。该局认为,基于既往犯罪记录及调查部门风险评估,申请人对公共安全依然构成威胁。

适用的法律框架及条文内容

•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36条

• 《委员会章程》第3条第1款(a)项、第33条第3款

• 《数据处理规则》第10条第1款(目的)、第12条(质量与比例性)、第89条(绿色通报条件)、第11条(国内法授权)

委员会分析

委员会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36条及《委员会章程》第3条第1款(a)项、第33条第3款,确认有权审查涉案数据的目的性、比例性及合法性。依据《数据处理规则》第89条,绿色通报须以既往刑事定罪或合理理由评估威胁为前提,并提供足够相关事实支持警告。在本案中,[国家1]NCB提供的六次刑事定罪及跨国拘留记录,构成足够依据,符合第10条第1款关于特定、明确目的的要求。

在比例性审查中,委员会依第12条衡量数据影响与目的之间的平衡,认为通报的跨境预警功能与申请人权利受限之间保持在必要范围内。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数据处理规则》第11条第1款要求保留数据须经来源国国内法授权,而[国家1]NCB未明确确认该授权基础。因此裁定附条件维持:若来源国在一个月内未书面确认国内法授权,涉案数据应自系统中删除。这种条件性机制,确保了公共安全利益与法律合规的双重保障。

结论与决定

涉案绿色通报符合目的性与比例性原则,但须经国内法授权确认方可继续保留,逾期未确认则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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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yns Ber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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