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F案例解析:涉跨国经济犯罪的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撤销审查
CCF案例解析:2025年第2号决定节选——正当程序、程序的合法性或有效性、犯罪活动描述

2025年第2号决定节选——正当程序、程序的合法性或有效性、犯罪活动描述
决定编号:第2025-02号
关键词:正当程序、程序合法性、犯罪活动描述
程序
本案由[申请人]先生发起,他先在[日期]提出获取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自身数据的请求,获数据来源国[国家1]国家中心局授权后获悉,该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针对他的红色通报,并提供了案件信息。之后,他在[日期]正式请求删除相关数据。委员会在收到补充材料并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30条认定其请求可受理后,依《委员会章程》第34条第1款,向[国家1]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IPSG)征询了意见,并将审议安排在第[xxx]次会议。申请人及数据来源国均在会前获通知。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记录的数据
申请人为[国家3]国民。根据[国家1]国家中心局的请求,国际刑警组织于[日期]发布红色通报,指控其在担任[公司1]驻[国家1]分公司商务总监期间,实施“大额获利逃税和非法经营”行为。依据的事实包括:在[日期]至[日期]期间逃税[xxx金额],以及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需特殊许可的建筑和安装工程,非法获利[xxx金额]。此外,他在刑事分析档案(CAF)中被登记为与跨国金融犯罪有关的“相关人员”。
申请人的陈述
申请人称,其在[国家1]的案件中存在多项程序不合规,包括在调查启动后长时间未被告知指控,未获正式传唤,且虽然被指派了公设辩护人,却从未与其联系,从而剥夺了其准备和提出辩护的机会。他指出,自己仅在[日期]试图入境[国家2]被拒时,才得知[国家1]的逮捕令存在,此后虽提出终止刑事程序的请求,但均被驳回。他还强调,即使在向当局提供住址后,也未收到后续指控的任何通知。
在实质指控方面,申请人解释自己并无决定税务申报或许可申请的权限,其行为完全是遵循上级及董事会成员指令。他否认从逃税或非法经营中直接获利,声称所得仅为工资,且部分建筑工程事实上已获得官方许可。他主张这些行为属行政管理问题而非刑事犯罪,引用国内税务调查部门的决定支持“属行政性质违法”的观点。
各方陈述
[国家1]国家中心局确认逮捕令有效,并提交副本说明依据国内刑法相关条款对其提出指控,强调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直接参与税务欺诈及非法经营活动,且个人获利。然而,该局未能提供证明其知晓虚假纳税申报、或获益超出工资的具体证据,对申请人“职务权限有限”和“部分工程已获许可”的论点未作实质回应。
适用的法律框架及条文内容
•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2条第1款:要求组织活动尊重基本权利,保障合法程序、公正审判。
•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36条:授权委员会审查数据的合规性。
• 《委员会章程》第3条第1款(a)项、第33条第3款:确立委员会核查数据准确性、相关性及必要性的职权。
• RPD第5条第2款:数据处理必须符合法律和组织的宗旨。
• RPD第10条第2款(a)项:要求对数据所涉犯罪活动作出清晰、详尽的描述。
• RPD第11条第1款:数据须尊重基本权利。
• RPD第34条:规定数据来源国应确保数据合法性及程序有效性。
• RPD第35条、第83条:限制红色通报仅针对严重普通法犯罪,不包括源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除非与严重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直接相关。
• RPD第86条:明确在存在法律限制的情况下,通报应当被撤销或修改。
委员会分析
在程序合法性方面,委员会承认[国家1]提供了有效逮捕令及指控决定,但对申请人提供住址后仍未收到任何进一步诉讼通知的情况表示关注。这种缺乏沟通的做法,使其辩护权受限,不符合《章程》第2条及RPD第11条对正当程序的要求。
在犯罪活动描述与性质方面,委员会强调,RPD第10条、第35条和第83条要求通报必须明确描述被通缉人实施了何种严重普通法犯罪,并提供能将其与该犯罪直接关联的事实。在现有材料中,来源国虽称申请人个人获利,但未提交确凿证据,也未能证明其在纳税申报的虚假性或许可缺失上负有决策责任。委员会还注意到,部分行为(如建筑许可问题、税务申报争议)可能落入RPD所列不得发布红色通报的行政违法类别。
综合考量缺乏明确、充分的犯罪事实,以及程序通知瑕疵,委员会认定该数据不符合《章程》和RPD所要求的合法性、目的性和描述完整性标准。
结论与决定
委员会裁定,与申请人相关的红色通报不符合法规,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本案突显,在涉跨国经济犯罪的红色通报中,委员会对程序保障、证据充分性及犯罪性质的界定持高度审慎立场,以确保国际合作不被用于处理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性或程序瑕疵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