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F案例解析:跨国监护权冲突下的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合法性

CCF案例解析:2025年第1号决定节选——目的、家庭事务、国际利益与严重性、一事不再理

CCF案例解析:2025年第1号决定节选——目的、家庭事务、国际利益与严重性、一事不再理

程序

本案涉及三名申请人([申请人1]、[申请人2]及[申请人3]),均由[申请人1]作为代表,于不同日期先后向国际刑警组织文件控制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删除档案中与他们相关的数据。两项请求在按《委员会操作规则》第30条提交所有必要文件后均被认定为可受理,并在[日期]分别通知申请人。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34条,就请求涉及的争议问题向[国家1]和[国家2]的国家中心局(NCB)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IPSG)征询意见。由于案件需要联合审查两项相关请求,委员会依《委员会章程》第40条第3款决定延长作出标准裁决的时限。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记录的数据

根据档案记录,[申请人1]为[国家2]国民,[国家1]国家中心局依据[xxx]地区法院及检察机关的逮捕令,指控其犯有“严重拐骗儿童罪”,并于[日期]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同时,[申请人2]与[申请人3]均为[国家2]国民,因被报失踪且涉嫌与[申请人1]在一起,分别被发布黄色通报。案件事实指向[申请人1]在共同监护权关系下,未按约定将子女送还另一方监护人,而是擅自带往国外或隐藏在[国家1]境内。

申请人的陈述

申请人主张,该数据源自跨国父母监护权纠纷,本质属于家庭事务,因而不符合红色通报的发布标准。他们还援引“一事不再理”原则,称[申请人1]在[国家2]已经就同一行为接受过司法裁决——该国法院在全面审理并确认其单独监护权后,驳回了父母拐骗相关的刑事指控。此外,他们质疑黄色通报的必要性,因为[申请人2]和[申请人3]的所在地早已为当局所知,他们一直合法生活在[申请人1]的监护之下

各方陈述

[国家1]国家中心局提供了逮捕令、警方报告及法院文件,确认[申请人1]在共同监护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带走子女,违反监护安排。警方记录显示,[申请人1]途经[国家3]进入[国家2]后拒绝将子女送回,并在引渡程序中承认掌握监护权争议情况。该局强调,[国家1]法院在[日期]授予另一方家长单独监护权的裁决早于[国家2]法院授予[申请人1]单独监护权的时间。

[国家2]国家中心局在委员会多次询问下未作出回应。

适用的法律框架及条文内容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36条:确立委员会的职权,授权其审查数据与组织宗旨、规则的符合性。

《委员会章程》第3条第1款(a)项、第33条第3款:规定委员会有权依申请或职权评估档案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性和必要性。

RPD第83条第1款(a)项(i):禁止为源于家庭事务的犯罪(如监护权争议)发布红色通报。

RPD第10条:数据处理须有特定且合法的目的。

RPD第90条第1、2款:黄色通报仅可用于定位被报失踪且警方未知下落的人员。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2条:要求活动符合国际合作与人权保障,包括尊重一事不再理原则。

委员会分析

委员会首先评估纠纷的性质,确认其源于跨国父母监护权争议,并在[国家1]与[国家2]分别产生了冲突的司法裁决。双方父母均在对方法域参加了部分程序,并提出监护权主张。在此情形下,基础罪行明显属于RPD第83条第1款(a)项(i)所指的“家庭事务”,而非严肃的普通法犯罪。

对于黄色通报,委员会指出,[申请人2]和[申请人3]的位置和生活状态已为相关当局所知,[国家2]法院裁决确认他们合法由[申请人1]监护,且在本国生活,符合监护安排。因此,该通报已不具备RPD第90条规定的定位与保护失踪人员的目的。

一事不再理原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请人1]在[国家2]已因相同事实接受司法裁判,并获监护权。这种重复指控的情况对红色通报的合法性提出了额外质疑。

结论与决定

委员会裁定,本案中的红色通报及两份黄色通报均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章程》和《数据处理规则》的要求,理由包括基础罪行的家庭事务性质、缺乏通报目的的持续性,以及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决定删除与三名申请人相关的全部档案数据。本案凸显了委员会在涉及跨国家庭纠纷时,如何将监护权法律冲突、数据目的性与人权保障结合审查,从而作出平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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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yns Berenstein
红色通缉移除案例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是中国第一个致力于国际刑事业务的辩护团队,对红色通缉令的移除有深入研究
洗冤刑辩团队认真研究了近年来所有的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发布的案例,日期截止2025年8月1日,总计73个案例。这些案例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是律师进行红色通缉令移除辩护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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