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 2023-02 号: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国际适用限制

案件进程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23-02)


申请人 Aaa BBB 先生(DDD 国籍)是 [日期] CCC 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CCC 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挪用、滥用职权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请求,要求删除其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的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在提交所有必要文件后,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咨询了 CCC(来源国)国家中心局、DDD(第三国)国家中心局、EEE(第三国)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IPSG)关于请求中的主张。


申请人与涉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 xxx 会议中审议该案。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数据缺乏对犯罪参与的清晰描述;

b) 相关司法程序已无效;

c) 程序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d) EEE 拒绝引渡。


提交证据:申请人提供了 DDD 大使关于 CCC 刑事程序已终止的信件([日期]),但未提供 DDD 高等法院据称终止案件的判决副本;还提供了 EEE 地区法院拒绝引渡的决定([日期])。


CCC 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针对申请人的诉讼程序及逮捕令均有效,根据 CCC 刑法,因申请人逃避调查,追诉时效中断;未向 DDD 请求引渡,也未转移程序,但曾向 DDD 请求司法协助;向 EEE 提交了引渡文件,EEE 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拒绝。


国家中心局回应


EEE 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申请人因红色通缉令于 [日期] EEE 被捕,法院以一事不再理原则及追诉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引渡。


DDD 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申请人为 DDD 公民,2007 年在 FFF 被捕后被引渡回 DDDDDD 检察机关曾因同一事实启动调查,但因 CCC 未回应司法协助请求,于 [日期] 终止调查;曾通过外交渠道得知 CCC 对申请人的程序已暂停。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犯罪活动清晰描述:《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第 (2) (b) (i) 目,IPSG 标准;

程序有效性:《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第 12 条、第 83 条第 (2) (b) (v) 目;

一事不再理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第 (7) 款,《欧洲人权公约第七议定书》第 4 条;

引渡问题:《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34 条第 (1) 款、第 81 条、第 82 条、第 84 (b) 项、第 87 (b) 项,国际刑警组织大会 1984 AGN/53/RES/7 号决议。


委员会的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犯罪描述合规性:CCC 国家中心局提供的起诉决定、逮捕令等文件,包含申请人与他人合谋挪用资产的具体行为(如签订合同、操纵招标等),符合《数据处理规则》对犯罪活动清晰描述的要求;

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该原则要求同一事实的终局判决程序转移或双边协议,本案中 DDD 未作出终局判决,CCC DDD 未转移程序且无相关协议,故不适用;

引渡拒绝影响:EEE 因已过追诉时效为由拒绝引渡,但不影响其他国家基于红色通缉令启动引渡程序,且 CCC 已履行《数据处理规则》中关于引渡请求的义务。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需在档案中更新 “EEE 因一事不再理原则及追诉时效拒绝引渡的信息。


2023 - Decision Excerpt N°2 - Ne bis in idem, Extradition, Description of criminal activities .pdf

Iryns Berenstein
红色通缉移除案例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是中国第一个致力于国际刑事业务的辩护团队,对红色通缉令的移除有深入研究
洗冤刑辩团队认真研究了近年来所有的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发布的案例,日期截止2025年8月1日,总计73个案例。这些案例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是律师进行红色通缉令移除辩护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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