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F案例解析:2024年第4号决定
家庭事务、严重性、准确性与质量
程序
本案源于[申请人]于[日期]向国际刑警组织文件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交的请求,要求删除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与其车辆相关的被盗记录,并防止未来继续录入该信息。申请人在依《委员会操作规则》第30条提交所有所需文件后,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委员会于[日期]正式通知申请人,并依《委员会章程》第34条分别向数据来源国[国家1]、车辆进口国[国家2]的国家中心局(NCB)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IPSG)征求意见。案件定于第[xxx]次会议审理,双方均获事先告知。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记录的数据
申请人为[国家2]国民,涉案车辆为[品牌][型号],车辆识别号(VIN)[xxx],发动机号[xxx]。自[日期]起,该车辆由[国家1]国家中心局录入国际刑警组织被盗机动车(Stolen Motor Vehicles, SMV)数据库,该数据库是国际刑警组织为跨境追查被盗、被侵吞或遗失车辆而设立的全球性平台。
申请人的陈述
申请人陈述,其于[日期]在[国家3]的公开拍卖会上善意、合法购得该车辆。购车后,车辆经由[国家2]海关正常通关,并由[国家2]海关总署出具登记许可证明。
为佐证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包括购车发票、拍卖证明、电子报关单认证副本、车辆登记受阻的官方报告等材料。他强调,车辆在被报失窃之前,已合法进入[国家2]境内,其本人亦从未涉及任何不当或非法行为。
各方陈述
[国家1]国家中心局确认该车在[日期]被报失窃,且基于侵吞案启动了刑事调查。为支持其立场,该局提交了由本国执法机关出具的《调查启动协议》,并强调车辆搜查仍有效且信息录入的目的符合国际警务合作需求。[国家2]国家中心局则确认车辆于[日期]办理清关,登记时发现其在国际刑警数据库中被标记为被盗,因而依国内刑法第[xxx]条以“获取或出售明知为犯罪所得的财产”罪启动刑事诉讼。他们的技术核查显示车辆识别号与发动机号均未被篡改。公开资料显示,该车在[国家3]的拍卖时间距被报失窃有一年之久,因此该局还向[国家1]和[国家3] NCB发出询问,核实这一时间差背后的原因。
适用的法律框架及条文内容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36条:规定文件控制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审查档案中个人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本组织宗旨和规则。
《委员会章程》第3条第1款(a)项和第33条第3款:赋予委员会审查涉及个人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性以及是否符合国际警务合作目的的权力,并可应申请人请求开展此类审查。
《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处理规则》(RPD)第11条第1款:要求组织内处理的所有个人数据必须与其处理目的相关、不过度,并与国际警务合作的目标保持直接联系。
RPD第12条:规定数据必须“准确、相关、不过度且保持最新状态”。
RPD第35条第1款:要求在录入任何数据前,国家中心局必须确保数据符合法律授权并“符合国际警务合作的目的”,包括预防与打击严重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
委员会分析
委员会首先核实了申请人提供的购车、清关和登记文件,确认车辆进入[国家2]境内的时间早于被报失窃的时间。同时注意到,[国家2]国家中心局的调查结论与申请人陈述一致,即车辆进入本国后才被报失窃。然而,[国家1]国家中心局提供的证据确立了该车在其司法辖区内的被盗状态,并证明搜查的必要性。该信息来源的权威性与时效性,使其在评估中具有决定性权重。
在适用RPD第12条和第35条进行衡量时,委员会指出,即使申请人与被盗行为无关,亦不能单凭此事实删除数据库记录。只要数据能够准确反映案件状态,并持续服务于跨国刑事追查的目的,就符合法规标准。鉴于申请人未能提供能够推翻来源国结论的充分反证,委员会认为现有数据准确、相关且必要。
结论与决定
委员会裁定,涉案车辆的被盗信息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章程》与《数据处理规则》的要求,应继续保留在SMV数据库中。该决定体现了在跨国争议中,如何在尊重申请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国际警务合作的有效性之间取得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