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通缉令删除失败案例2017-13号案例:有足够信息证明申请人可能参与犯罪
Red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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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足够信息证明申请人可能参与犯罪,无证据表明政治元素占主导,未存在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非私人纠纷,红色通缉令删除失败。
洗冤刑辩律师解析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2017-13号案例
Interpol
The Commission for the Control of INTERPOL’s Files(CCF)
有足够信息证明申请人可能参与犯罪,无证据表明政治元素占主导,未存在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非私人纠纷,红色通缉令删除失败。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7-13)
案件背景
申请人 XXX 女士(XXX 国籍)是 [日期] 由 XXX 国家中心局发布的扩散通报对象,依据 [日期] XXX 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 [具体犯罪事实]。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1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信息控制与访问规则》第 5 条 (e,4) 款及《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咨询了 XXX 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委员会在第 101 次会议后需进一步研究,XXX 国家中心局随后提供了补充信息。
[日期],委员会在第 102 次会议中审议了该请求,认定涉及其的信息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
申请人请求及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起诉缺乏证据基础;
b) 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
c) 程序不尊重人权;
d) 案件为商业性质。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未参与相关财产交易,因批评 XXX 遭政治迫害,案件实为经济纠纷,应按民事处理。
A国国家中心局回应
称申请人犯有欺诈、危害公民健康等多项罪行,逮捕令有效,其主张是为逃避责任,案件为普通刑事犯罪,与政治信仰无关,程序合法。
委员会审查的法律框架
扩散规定:《数据处理规则》第 97 条第 2 款;
政治性质认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1951 年 AGN/20/RES/11 决议;
红色通缉令限制:《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第 1 款 (a,i) 项。
委员会观点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委员会分析认为:
证据基础:XXX 国家中心局提供了足够信息证明申请人可能参与犯罪,符合数据处理要求;
政治性质:适用 “优势测试”,案件为普通刑事犯罪,申请人未担任政治职务,无证据表明政治元素占主导;
人权合规:申请人主张基于一般情况,未证明存在公然侵犯人权;
案件性质:XXX 国家中心局证明指控为刑事犯罪,非私人纠纷。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