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 2017-12 号:案件为普通刑事犯罪,虽存在政治因素,但未占主导,不予删除
Red notice
Removal-related cases
关于司法不独立的主张基于一般报告,未提供具体证据,未构成对《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的违反。
洗冤刑辩律师解析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2017-12号案例
Interpol
The Commission for the Control of INTERPOL’s Files(CCF)
申请人的案件为普通刑事犯罪,虽存在政治因素,但未占主导;委员会不审查国内法适用,XXX 国家中心局提供了程序合法的合理依据;关于司法不独立的主张基于一般报告,未提供具体证据,未构成对《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的违反。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7-12)
案件背景
申请人 XXX 先生(XXX 国籍)是前 XXX,在 XXX 暴力骚乱后政府倒台后成为 [具体身份],是 [日期] 由 XXX 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XXX 签发的审前拘留法院决定,指控为 [具体犯罪事实]。[日期],申请人被缺席判处终身监禁,现居住于 XXX。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1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信息控制与访问规则》第 5 条 (e,4) 款及《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咨询了 XXX 国家中心局及其他相关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日期],委员会在第 101 次会议中审议了该请求,认定涉及其的信息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但需更新档案。
申请人请求及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
b) 违反程序性要求;
c) 程序不尊重正当程序和人权,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因政治信仰和身份被政治迫害,审判缺席,未获辩护权,司法系统不独立,存在酷刑和监狱虐待等情况。
A国国家中心局回应
称申请人因严重普通刑事犯罪被通缉,判决详述其犯罪计划,申请人有辩护律师且可上诉,程序符合国内法,返回后可重审。
委员会审查的法律框架
政治性质认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1951 年 AGN/20/RES/11 决议,1984 年 AGN/53/RES/7 决议,1994 年 AGN/63/RES/9 决议;
程序合法性:《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
人权合规:《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第 1 款,《世界人权宣言》第 5、10 条。
委员会观点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政治性质:适用 “优势测试”,案件为普通刑事犯罪,虽存在政治因素,但未占主导;
程序合法性:委员会不审查国内法适用,XXX 国家中心局提供了程序合法的合理依据;
正当程序: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缺席审判,可返回重审,关于司法不独立的主张基于一般报告,未提供具体证据,未构成对《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的违反。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但需更新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