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F案例解析:2025年第3号决定——绿色通报的数据质量、合法目的与比例性
CCF案例解析:2025年第3号决定——绿色通报的数据质量、合法目的与比例性
程序经过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国际刑警组织文件控制委员会(CCF)提交请求…要求删除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关于他的资料。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提交了所有必要文件后,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委员会依《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就请求中提出的论点,分别咨询了 [国家1] 国家中心局(NCB)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IPSG),并将案件列入第 [xxx] 次会议议程,通知申请人及数据来源国。
涉案数据
申请人为 [国家1] 国民。应该国 NCB 请求,国际刑警组织于 [日期] 发布绿色通报,事由为“毒品、伪造、盗窃”,状态为“可能的威胁”,目的为警告其他成员国其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实施刑事犯罪。事实包括多次在 [国家1] 的定罪记录(吸毒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盗窃罪等,判处经济罚款或监禁)以及在 [国家2] 因抢劫罪被拘留。…
申请人陈述
申请人称,自 2015 年抢劫案被捕后一直守法生活,不再构成威胁。数据已保留超过五年,对旅行自由和家庭生活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
来源国陈述
NCB 指出申请人有多次刑事定罪记录,包括吸毒、侵犯知识产权、窝赃、盗窃等,最近一次定罪在 2015 年。根据既往定罪及警方调查信息,申请人被评估为公共安全风险。
委员会审查
委员会援引的规则包括:《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a)项和第 33 条第 3 款;《数据处理规则》第 89 条(绿色通报条件)、第 10 条第 1 款(明确目的)、第 12 条(比例性与数据质量)、第 11 条(合法性授权)。
根据第 89 条,绿色通报可用于警告某人的犯罪活动,但仅限于国家执法机关或国际实体基于以往刑事定罪或合理理由作出的评估,且须提供足够相关数据。第 10 条要求数据处理目的必须特定、明确且与组织宗旨一致;第 12 条规定数据不得超出实现目的所需的必要范围;第 11 条要求数据须有来源国适用法律的授权。
委员会认为,来源国提供的多次定罪记录及跨国拘留事实,足以证明申请人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满足第 89 条和第 10 条的要求。比例性方面,尽管数据对申请人权利有影响,但与公共安全目的相比,这种影响未超出必要限度,符合第 12 条。
然而,来源国在答复中未明确确认数据保留的国内法授权,委员会因此决定附条件维持数据:要求来源国在收到决定通知一个月内确认合法性;若未在期限内提供确认,则应删除该数据。
结论与决定
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处理规则,但保留须以来源国确认国内法授权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