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F案例解析:家庭遗产纠纷引发的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撤销
CCF案例解析:家庭事务、严重性、准确性与质量
程序
[申请人]最初于[日期]向国际刑警组织文件控制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获取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与其相关的数据。委员会在收到补充材料并依《操作规则》第30条确认程序合格后,于[日期]通知申请人案件已被受理。随后,申请人在同年再次提交请求,要求删除该数据,理由涉及数据不符合发布红色通报的条件、存在不准确之处,以及程序违反公正审判原则。案件审理期间,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34条向[国家1]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征询意见,并获准披露部分信息给申请人。双方均被告知该案将在第[xxx]次会议上进行审议。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记录的数据
申请人为[国家1]国民。应[国家1]国家中心局的请求,国际刑警组织于[日期]发布红色通报,指控其犯有“挥霍”罪。该通报依据的是[国家1]初审法院[日期]的判决,判处申请人六个月监禁。案件事实显示,他作为遗产监护人,挥霍了委托其管理的资金和财产,损害了两名原告的利益。
申请人的陈述
申请人主张,红色通报不符合《数据处理规则》第83条关于“严重普通法犯罪”的标准,因为涉及的行为属于家庭遗产纠纷而非严重刑事犯罪,刑期也仅为六个月,刚好触及第83条第1款(a)项(ii)目的最低刑罚门槛。他还质疑数据的准确性,称通报中涉及罪名、适用法律条款和案件事实均有不一致之处:国内判决援引的是“挥霍”条款,而逮捕令引用的则是“挪用公款”条款。他强调判决系在单一专家报告和部分家庭成员指控基础上作出,且民事赔偿部分移交民事法院处理。申请人认为该案本质上是家庭私事,不应动用国际刑警组织渠道。
此外,他援引《世界人权宣言》第10和第11条(该宣言已被纳入《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2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指控其缺席审判程序严重违反公正审判原则。他称自己从未接到正式通知以准备辩护或质证证人,也未被传唤出庭。
各方陈述
[国家1]国家中心局确认申请人因滥用遗产监护职责、侵吞遗产资金被定罪,并提供了《国际逮捕令》副本,重申刑期和事实基础均符合通报要求。但该局未能提供详细说明其行为具体如何构成严重刑事性质的资料,也未回应委员会多次要求进一步明确基础犯罪事实的请求。对于通知和缺席审判问题,该局确认申请人被缺席审判,且其申请重审、上诉和撤销判决均被驳回,但未说明是否曾尽力通知其参与诉讼。
适用的法律框架及条文内容
•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2条:要求本组织的活动尊重《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包括公正审判和合法程序保障。
•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36条:确立文件控制委员会的审查权限。
• 《委员会章程》第3条第1款(a)项、第33条第3款:授权委员会审查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相关性及其与国际警务警务合作目的之相关性。
• 《数据处理规则》第12条和第83条:规定发布红色通报的数据条件,包括必须涉及严重普通法犯罪,并满足最低刑罚要求;还需确保数据准确、质量可靠。
• 《操作规则》第30条:关于案件受理条件及程序。
委员会分析
1. 家庭事务与第83条适用: 委员会注意到,该案源自家庭遗产纠纷,虽经刑事定罪,但刑罚恰处于第83条最低门槛,且缺乏足够说明其属严重刑事性质的理由。此类家庭内部财产分配争议通常更适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2. 严重性、准确性与质量: 现有数据对罪名、法律条文、案件事实的表述存在不一致,例如判决与逮捕令所援引的罪名不同,且涉案金额与具体侵占方式未详列,这削弱了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3. 公正审判原则(第2条): 缺席审判情况下,未能证明申请人已获充分、及时的正式通知以行使辩护权,亦无证据表明其有机会出庭质证。这与《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公正审判保障不符。
结论与决定
鉴于以上分析,委员会认定该数据不符合《数据处理规则》第83条关于严重普通法犯罪的条件,且存在准确性不足与违反公正审判原则的情形。依据《委员会章程》第35条和《数据处理规则》第81条,决定要求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删除与申请人相关的全部数据,并通知所有收到相关信息的国家中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