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刑辩护解析 2017-16 号红色通缉令案例(申请人儿子被黄色通缉)
洗冤刑辩护解析
案件源于父母间的监护权纠纷,属于家庭事务,撤销红色通缉令;X国当局已知孩子的位置,黄色通缉令的定位目的已达成,继续保留不符合规则。
案件过程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7-16
申请人 A女士及她的儿子 B、C(均为 X 国籍),其中申请人是 [日期] 由 X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XXX 调查法官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父母诱拐;其儿子分别是 [日期] 由 X 国家中心局发布的黄色通缉令对象,目的是寻找他们的下落。
申请人于 [日期] 提交关于自己的投诉,后于 [日期] 提交关于其儿子的投诉,要求删除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和第 1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相应日期通知申请人。因 XXX 国家中心局未及时回应,委员会曾决定阻断对相关数据的访问。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咨询了 X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日期],委员会在第 102 次会议中审议了该请求,认定涉及其的信息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
申请人的请求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具体主张 a];
b) 案件为家庭 / 私人性质;
c) 程序非法;
d) 程序不尊重正当程序和人权。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案件源于监护权纠纷,她获 Y国家 法院独家监护权,前夫被禁止接触她们,且前夫被指控猥亵儿童,Y国家法院认定无绑架行为,黄色通缉令已无必要。
国家中心局回应
X 国家中心局回应:称 Y国 的监护权判决与本国法律冲突,婚姻依据 XXX 法律,父亲享有监护权,申请人拒绝执行相关判决,虽知晓孩子学校地址,但因不在父亲监护下仍属失踪,黄色通缉令仍有必要,正努力推进从 Y国引渡申请人的事宜。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人权合规:《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第 1 款,《世界人权宣言》第 5、10 条;
引渡规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84 条 (b) 项,1984 年 AGN/53/RES/7 决议;
黄色通缉令目的:《数据处理规则》第 90 条第 1、2 款;
数据质量:《数据处理规则》第 12 条;
家庭 / 私人事务:《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第 1 款 (a,i) 项。
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案件性质:案件源于父母间的监护权纠纷,属于家庭事务,X国法院与 Y国 法院作出了相互矛盾的监护权判决,国际刑警组织并非解决此类争议的适当机构;
黄色通缉令目的:X国当局已知孩子的位置,黄色通缉令的定位目的已达成,继续保留不符合规则。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及其子女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