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刑辩团队解析红色通缉令撤销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红色通缉令与非二重追诉原则:国际刑警组织案例分析
跨境刑事辩护中的国际法原则与人权保障——CCF 审查实例
案件背景与程序经过
申请人同时拥有国家A与国家B国籍,因国家A国家中央局(NCB)的请求,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该通缉令基于国家A法院签发的逮捕令。申请人在抵达国家B机场时被逮捕,随后国家A通过外交渠道向国家B提出引渡请求。由于申请人具有国家B国籍,国家B拒绝引渡,并决定依据“引渡或起诉”(aut dedere aut judicare)原则,在本国司法体系内对其进行起诉。
国家B法院受理案件后,最终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驳回全部指控并释放申请人。申请人据此向 CCF 提出申诉,要求删除红色通缉令相关数据,理由是其已在国家B接受审判并被解除指控,继续保留该通缉令违反了“非二重追诉原则”。
法律框架与委员会审查重点
CCF 在审查中依据《国际刑警组织宪章》、其《个人数据处理规则》(RPD)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文书,评估数据处理是否符合法律与人权保障要求。
申请人援引《公约》第12条第7款,主张自己已因同一行为在国家B接受审判并被最终解除指控,国际刑警组织不应继续保留红色通缉令。然而,CCF 指出,该条款适用于同一国家或经国家间协议明确适用的情形,而本案中国家A与国家B之间并无相关双边协议,国家A亦未主动将案件移交国家B审理。
委员会进一步强调,红色通缉令作为国际执法合作工具,其效力不依赖于个别国家对“非二重追诉原则”的适用。国家B的审判虽已结束,但由于国家A未参与或认可该程序,其司法机关仍有权在本国继续追诉申请人。CCF 因此认为,是否适用“non bis in idem”原则,应由国家A司法机关在审判或引渡程序中决定,而非由 INTERPOL 机制加以否定。
委员会结论与数据处理决定
在综合审查申请人、国家A与国家B国家中央局提交的材料后,CCF 认定,红色通缉令所涉数据的处理符合 INTERPOL 的法律框架。委员会指出,国家B法院的判决虽已生效,但并未基于国家A的请求或证据,国家A亦未放弃在本国起诉的权利。因此,申请人提出的“非二重追诉”主张在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处理规则下不具备充分法律依据。
此外,申请人还主张红色通缉令限制了其旅行自由,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对此,CCF 指出,该条款虽确立了迁徙与出入境自由,但各国可依法设定必要与比例性的限制。红色通缉令作为合法执法工具,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直接侵犯。
最终,CCF 决定维持红色通缉令数据的有效性,认定其符合 INTERPOL 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并未违反国际人权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