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移除案例:A 国未充分证明其构成犯罪而非违约,未提供足够事实证明申请人个人有效参与犯罪,不符合红色通缉令发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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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刑辩律师解析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 2017-08 号案例

申请人被指控的行为源于商业合同,A 国未充分证明其构成犯罪而非违约,未提供足够事实证明申请人个人有效参与犯罪,不符合红色通缉令发布条件。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7-08)

申请人 XXX 先生(B 国国籍)是 [日期] 由 A 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A 国司法机构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 [具体犯罪事实]。

申请人最初请求访问档案,后于 [日期] 提交投诉。根据相关规则,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委员会此前审议认为对数据合规性存在疑问,建议阻断访问,总秘书处于 [日期] 执行。A 国国家中心局后提供补充信息。

[日期],委员会审议了该请求,认定涉及其的信息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

申请人请求及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案件为商业性质;

b) 起诉缺乏证据基础;

c) 数据对国际警务合作无必要 / 严重性;

d) 违反 A 国法律程序要求;

e) A 国当局未请求引渡。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案件源于公司间商业合同纠纷,合同终止后已妥善处理付款等事宜,红色通缉令涉及私人商业争议。

A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称红色通缉令发布符合规定,提供相关解释和补充信息,但未充分说明行为构成犯罪。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红色通缉令限制:《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第 1 款 (a,i) 项;

红色通缉令要求:《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第 2 款 (b,i) 项。

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案件性质:根据《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红色通缉令不得用于私人事务相关罪行,除非涉及严重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申请人被指控的行为源于商业合同,A 国未充分证明其构成犯罪而非违约,未提供足够事实证明申请人个人有效参与犯罪,不符合红色通缉令发布条件。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


Iryns Berenstein
红色通缉移除案例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是中国第一个致力于国际刑事业务的辩护团队,对红色通缉令的移除有深入研究
洗冤刑辩团队认真研究了近年来所有的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发布的案例,日期截止2025年8月1日,总计73个案例。这些案例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是律师进行红色通缉令移除辩护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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