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移除案例:A 国未充分证明其构成犯罪而非违约,未提供足够事实证明申请人个人有效参与犯罪,不符合红色通缉令发布条件。
洗冤刑辩律师解析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 2017-08 号案例
申请人被指控的行为源于商业合同,A 国未充分证明其构成犯罪而非违约,未提供足够事实证明申请人个人有效参与犯罪,不符合红色通缉令发布条件。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7-08)
申请人 XXX 先生(B 国国籍)是 [日期] 由 A 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A 国司法机构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 [具体犯罪事实]。
申请人最初请求访问档案,后于 [日期] 提交投诉。根据相关规则,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委员会此前审议认为对数据合规性存在疑问,建议阻断访问,总秘书处于 [日期] 执行。A 国国家中心局后提供补充信息。
[日期],委员会审议了该请求,认定涉及其的信息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
申请人请求及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案件为商业性质;
b) 起诉缺乏证据基础;
c) 数据对国际警务合作无必要 / 严重性;
d) 违反 A 国法律程序要求;
e) A 国当局未请求引渡。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案件源于公司间商业合同纠纷,合同终止后已妥善处理付款等事宜,红色通缉令涉及私人商业争议。
A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称红色通缉令发布符合规定,提供相关解释和补充信息,但未充分说明行为构成犯罪。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红色通缉令限制:《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第 1 款 (a,i) 项;
红色通缉令要求:《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第 2 款 (b,i) 项。
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案件性质:根据《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红色通缉令不得用于私人事务相关罪行,除非涉及严重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申请人被指控的行为源于商业合同,A 国未充分证明其构成犯罪而非违约,未提供足够事实证明申请人个人有效参与犯罪,不符合红色通缉令发布条件。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