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 2017-06 号:申请人提出的主张或已被审议,或不属于新事实,不符合重新审查申请的条件
洗冤刑辩归纳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 2017-06 号
申请人提出的主张或已被审议,或不属于新事实,不符合重新审查申请的条件
案件过程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决定书(文件编号:2017-06)
申请人 XXX 先生(C 国国籍)是 xxxx年xx月xx日 由 A 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xxxx年xx月xx日A 国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某具体犯罪。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提交投诉,后转交委员会。委员会此前审议未认定数据违规,建议若 B 国确认拒绝引渡,需在档案中添加补充说明。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提交新投诉,要求重新审查。
委员会依据《信息控制与访问规则》第 5 条 (e,4) 款,咨询了 A 国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xxxx年xx月xx日,委员会审议了该请求,认定不符合重新审查条件。
申请人主张及证据
申请人提出重新审查并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A 国无管辖权,红色通缉令非法;
b) B 国法院作出对其有利裁决,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c) 红色通缉令发布存在政治因素,原告与 A 国政府有关联;
d) B 国已拒绝引渡。
提交证据:申请人提供 B 国司法机构文件,显示因 “请求缺乏严重性” 等原因拒绝引渡。
A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称曾向 B 国提交引渡请求,B 国要求两国签订引渡条约,A 国已完成相关程序,即将提交条约。
B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称仍在审理针对申请人的案件,未完全结案。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重新审查:《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19 条第 1 款。
委员会观点
重新审查条件: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19 条,重新审查需基于新发现的事实,且该事实若已知可能导致不同结论。申请人提出的主张或已被审议,或不属于新事实,B 国拒绝引渡但相关程序仍在进行,不构成新事实。
最终结论:不符合重新审查的条件。
洗冤刑辩律师解析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曾立案审查过申请要要求删除红色通缉令的请求,在申请人没有新发现的事实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再次申请不符合重新审查的条件,是没有问题的。有其它有关红色通缉令的问题,可预约咨询洗冤刑辩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