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移除失败案例 2017-03 号:虽与前总统关联密切,未证明政治动机占主导,虽有两国拒绝引渡,申请国采取合理行动符合规则,不删除

洗冤刑辩国际组归纳红色通缉令移除失败案例理由

虽与前总统关联密切,未证明政治动机占主导,虽有两国拒绝引渡,申请国采取合理行动符合规则,不删除。红色通缉令律师

案件情况

案件来自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7-03)

申请人 XXX 先生(B 国国籍)是 [日期] 由 A 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A 国总检察院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 [具体犯罪事实]。曾在 C 国和 D 国因该红色通缉令被逮捕后释放。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获取并删除其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1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信息控制与访问规则》第 5 条 (e,4) 款,咨询了 A 国、B 国、C 国、D 国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日期],委员会审议了该请求,认定涉及其的信息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但需补充相关信息。

申请人主张和提交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

b) A 国当局知晓其下落却多次未请求引渡,红色通缉令已无目的。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因与 A 国前总统的密切关系,在政权更迭后遭政治报复;在 C 国、D 国被逮捕后,因 A 国未提供文件等原因被释放,D 国检察官以追诉时效为由拒绝引渡。

A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称案件为普通刑事犯罪,因申请人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提供预防性拘留令,证明申请人滥用职位谋取私利。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政治性质认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1951 年 AGN/20/RES/11 决议;

引渡规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1 款、第 81 条、第 82 条、第 84 条 (b) 项、第 87 条 (b) 项,1984 年 AGN/53/RES/7 决议。

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政治性质:适用 “优势测试”,案件为普通刑事犯罪,A 国提供了申请人参与犯罪的充分信息,虽申请人与前总统关联紧密,但未证明政治动机占主导;

引渡行动:A 国已向 D 国提交引渡请求,C 国因追诉时效拒绝引渡,B 国不引渡本国公民,A 国已采取合理行动,红色通缉令仍有目的;

旅行权:红色通缉令的合法发布不侵犯《世界人权宣言》第 13 条规定的旅行权。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但建议在红色通缉令中添加 C 国拒绝引渡的补充说明,若 D 国确认拒绝引渡,也需添加相关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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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yns Berenstein
红色通缉移除案例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是中国第一个致力于国际刑事业务的辩护团队,对红色通缉令的移除有深入研究
洗冤刑辩团队认真研究了近年来所有的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发布的案例,日期截止2025年8月1日,总计73个案例。这些案例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是律师进行红色通缉令移除辩护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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