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移除失败案例 2017-03 号:虽与前总统关联密切,未证明政治动机占主导,虽有两国拒绝引渡,申请国采取合理行动符合规则,不删除
洗冤刑辩国际组归纳红色通缉令移除失败案例理由
虽与前总统关联密切,未证明政治动机占主导,虽有两国拒绝引渡,申请国采取合理行动符合规则,不删除。
案件情况
案件来自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7-03)
申请人 XXX 先生(B 国国籍)是 [日期] 由 A 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A 国总检察院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 [具体犯罪事实]。曾在 C 国和 D 国因该红色通缉令被逮捕后释放。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获取并删除其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1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信息控制与访问规则》第 5 条 (e,4) 款,咨询了 A 国、B 国、C 国、D 国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日期],委员会审议了该请求,认定涉及其的信息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但需补充相关信息。
申请人主张和提交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
b) A 国当局知晓其下落却多次未请求引渡,红色通缉令已无目的。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因与 A 国前总统的密切关系,在政权更迭后遭政治报复;在 C 国、D 国被逮捕后,因 A 国未提供文件等原因被释放,D 国检察官以追诉时效为由拒绝引渡。
A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称案件为普通刑事犯罪,因申请人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提供预防性拘留令,证明申请人滥用职位谋取私利。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政治性质认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1951 年 AGN/20/RES/11 决议;
引渡规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1 款、第 81 条、第 82 条、第 84 条 (b) 项、第 87 条 (b) 项,1984 年 AGN/53/RES/7 决议。
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政治性质:适用 “优势测试”,案件为普通刑事犯罪,A 国提供了申请人参与犯罪的充分信息,虽申请人与前总统关联紧密,但未证明政治动机占主导;
引渡行动:A 国已向 D 国提交引渡请求,C 国因追诉时效拒绝引渡,B 国不引渡本国公民,A 国已采取合理行动,红色通缉令仍有目的;
旅行权:红色通缉令的合法发布不侵犯《世界人权宣言》第 13 条规定的旅行权。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但建议在红色通缉令中添加 C 国拒绝引渡的补充说明,若 D 国确认拒绝引渡,也需添加相关补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