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移除成功案例 2017-01 号:案件调查仍在进行,尚未进展到可请求引渡阶段,依据司法协助条约寻求申请人不符合红色通缉令用途,删除
洗冤刑辩国际组红色通缉令移除成功案例理由
案件调查仍在进行,尚未进展到可请求引渡阶段,依据司法协助条约寻求申请人不符合红色通缉令用途,删除。
案件过程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7-01)
申请人 XXX 先生(A 国国籍)是 [日期] 由 A 国国家中心局提交的红色通缉令请求对象,依据 [日期] A 国司法机构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 [具体犯罪事实]。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预防性请求,后在红色通缉令请求提交后要求删除其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1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信息控制与访问规则》第 5 条 (e,4) 款,咨询了 A 国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日期],委员会审议了该请求,认定涉及其的信息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
申请人主张和提交数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缺乏证据基础;
b) 不存在犯罪行为;
c) A 国尚未请求引渡;
d) 存在程序问题。
提交证据:申请人主张案件为商业性质,无犯罪意图,A 国知晓其下落却未请求引渡。
A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称申请人积极参与犯罪,是调查所需,因申请人在国外,无法在居住地接受讯问;正依据两国司法协助条约处理,而非引渡。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红色通缉令要求:《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第 2 款 (b) 项;
引渡规定:《数据处理规则》第 82 条、第 84 条第 2 款、第 87 条 (b) 项,1984 年 AGN/53/RES/7 决议。
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红色通缉令条件:根据《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发布红色通缉令需提供充分司法数据,包括犯罪事实概要和指控。A 国调查仍在进行,尚未能确定直接证据,未达到指控阶段;
引渡目的:红色通缉令目的是协助引渡,而 A 国正依据司法协助条约寻求申请人转移以协助调查,不符合红色通缉令用途,调查尚未进展到可请求引渡阶段。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建议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A 国国家中心局提供的涉申请人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