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通报案例 2018-18 号:申请人通过国内程序已获案件信息,可有效抗辩限制信息披露,限制具有合理性

红色通缉令律师洗案刑辩团队分析2018-18 号扩散通报案例移除失败原因

申请人通过国内程序已获案件信息,可有效抗辩限制信息披露,限制具有合理性;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政治动机占优;申请人未证明存在明显的正当程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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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过程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18)

申请人 XXX 先生(XXX 国籍)是 [日期] 由 XXX 国家中心局发布的扩散通报对象,依据 [具体依据],指控为 [具体犯罪事实]。

申请人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当日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咨询了 XXX(来源国)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简称NCB )处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日期],委员会在其第 106 次会议中审议了删除请求。

申请人请求及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

b) 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和人权,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案件因与前顾问关联被政治报复,涉案公司已破产清算,程序启动违法。

国家中心局回应

XXX 国家中心局回应:否认政治动机,称犯罪性质严重,案件因受害公司投诉启动,提供相关文件;称申请人可享有辩护权,其律师参与程序。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信息披露:《委员会章程》第 35 条;

政治性质认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

正当程序:《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

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信息披露:XXX 国家中心局请求限制信息披露,申请人通过国内程序已获案件信息,可有效抗辩,限制具有合理性;

政治性质:案件为普通刑事犯罪,申请人非政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政治动机占优,不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

程序合规:NCB 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依法启动,申请人未证明存在明显的正当程序侵犯,不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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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yns Berenstein
红色通缉移除案例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是中国第一个致力于国际刑事业务的辩护团队,对红色通缉令的移除有深入研究
洗冤刑辩团队认真研究了近年来所有的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发布的案例,日期截止2025年8月1日,总计73个案例。这些案例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是律师进行红色通缉令移除辩护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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