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通报案例 2018-18 号:申请人通过国内程序已获案件信息,可有效抗辩限制信息披露,限制具有合理性
红色通缉令律师洗案刑辩团队分析2018-18 号扩散通报案例移除失败原因
申请人通过国内程序已获案件信息,可有效抗辩限制信息披露,限制具有合理性;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政治动机占优;申请人未证明存在明显的正当程序侵犯。
案件过程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18)
申请人 XXX 先生(XXX 国籍)是 [日期] 由 XXX 国家中心局发布的扩散通报对象,依据 [具体依据],指控为 [具体犯罪事实]。
申请人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当日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咨询了 XXX(来源国)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简称NCB )处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日期],委员会在其第 106 次会议中审议了删除请求。
申请人请求及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
b) 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和人权,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案件因与前顾问关联被政治报复,涉案公司已破产清算,程序启动违法。
国家中心局回应
XXX 国家中心局回应:否认政治动机,称犯罪性质严重,案件因受害公司投诉启动,提供相关文件;称申请人可享有辩护权,其律师参与程序。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信息披露:《委员会章程》第 35 条;
政治性质认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
正当程序:《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
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信息披露:XXX 国家中心局请求限制信息披露,申请人通过国内程序已获案件信息,可有效抗辩,限制具有合理性;
政治性质:案件为普通刑事犯罪,申请人非政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政治动机占优,不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
程序合规:NCB 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依法启动,申请人未证明存在明显的正当程序侵犯,不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