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 2018-17 号:引渡拒绝决定认定引渡存在生命权受侵犯、酷刑、不公平审判风险,删除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 2018-17 号:引渡拒绝决定认定引渡存在生命权受侵犯、酷刑、不公平审判风险,删除
案件过程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17)
申请人 XXX 先生(XXX 和 XXX 双重国籍)是 [日期] 由 XXX 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XXX 的决定及逮捕令,指控为 [具体犯罪事实]。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第 (2) 款,咨询了 XXX(来源国)国家中心局、XXX(第三国)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日期],委员会在其第 106 次会议中审议了删除请求。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
b) 引渡至 XXX 将侵犯其人权,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及《世界人权宣言》。
提交证据:申请人提供 XXX 法院的引渡拒绝决定,该决定认定引渡存在生命权受侵犯、酷刑、不公平审判风险;提供国际人权报告证明 XXX 人权状况。
国家中心局回应
XXX 国家中心局回应:称申请人在 XXX 可享有辩护权,可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曾保证申请人可获得重审。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信息披露:《委员会章程》第 35 条;
政治性质认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
人权保护:《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世界人权宣言》第 5、10 条。
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信息披露:XXX 国家中心局请求限制信息披露但未提供充分理由及替代信息,限制不合理,影响对抗性程序;
人权风险:XXX 法院认定引渡存在严重人权风险,违反《世界人权宣言》,数据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
政治性质:结合上述因素,案件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