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移除失败案例 2018-16 号:申请国未采取引渡行动,因存在合理性,数据符合规则
洗冤刑辩团队提炼2018-16 号案件移除失败原因
申请国虽未采取引渡行动,因存在合理性,数据符合规则
案件过程
案件编号: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16
申请人 XXX 先生(YYY 国籍)是 [日期] 由 XXX 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XXX 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非法经营活动。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2018 年 6 月 5 日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第 (2) 款,咨询了 XXX(来源国)国家中心局、YYY(第三国)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日期],委员会在其第 106 次会议中审议了删除请求。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通缉令目的已达成,其位置为 XXX 当局所知;
b) XXX 当局未请求从 XXX 引渡;
c) 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和人权,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
提交证据:申请人提供 XXX 司法文书,显示其登记地址已知;提供 XXX 检察官办公室文件,显示未收到引渡请求,且 XXX 宪法不引渡本国公民。
国家中心局回应
XXX 国家中心局回应:称刑事诉讼和通缉仍有效,提供申请人参与犯罪的细节;称申请人离境未获通知,其律师参与程序;认为国籍国不引渡不能成为取消通缉的理由,未确认是否提交引渡请求。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红色通缉令目的:《数据处理规则》第 82 条;
引渡义务:《数据处理规则》第 84 条 (b) 项、第 87 条 (b) 项。
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通缉令目的:根据《数据处理规则》第 82 条,红色通缉令目的包括定位和逮捕引渡,申请人位置已知不影响其合法性;
引渡行动:XXX需采取行动实现通缉目的,申请人为 YYY公民,YYY 不引渡本国公民,XXX 未请求引渡存在合理性,数据仍符合规则。
最终结论: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
洗冤刑辩护团队评析
红色通缉令的目的在于定位和逮捕引渡,在申请人的位置已经清楚的情况下,发布红色通缉令的国家应当采取行动实现其通缉目的,但因申请人是他们公民,他国不引渡本国公民,发布红色通缉令的国家未请求引渡存在合理性,档案委员会做出不撤销红色通缉令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