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移除成功案例 2018-15 号:存在酷刑、不公平审判风险被引渡拒绝,因人权因素而删除
红色通缉令移除成功案例 2018-15 号
存在酷刑、不公平审判风险被引渡拒绝,因人权因素而删除.
案件过程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15)
申请人 XXX 先生(XXX 国籍)是 [日期] 由 XXX 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XXX 签发的逮捕令,指控内容为 [具体犯罪事实]。
申请人曾向委员会请求删除数据,委员会于 [日期] 的 [会议次数] 会议中认定数据合规并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于 [日期] 提交修订申请,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申请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第 (2) 款,咨询了 XXX(来源国)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关于修订申请中的主张。
[日期],委员会在其第 105 次会议中审议了修订申请。
申请人主张及证据
申请人提出修订请求,核心主张为:
a) YYY 当局已拒绝将其引渡至 XXX;
b) 若返回 XXX,基本人权将受侵犯,数据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及《世界人权宣言》精神。
提交证据:申请人提供 YYY司法机构的引渡拒绝决定,该决定认定引渡存在酷刑、不公平审判风险;提供国际报告证明 XXX 人权记录不佳。
YYY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引渡拒绝决定的真实性,未提供其他补充信息。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修订申请:《委员会章程》第 42 条;
引渡问题:《数据处理规则》第 81 条、第 82 条、第 84 条 (b) 项、第 87 条 (b) 项,1984 年 AGN/53/RES/7 决议;
人权保护:《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世界人权宣言》第 5、9、10、12 条。
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修订申请条件:申请人依据的引渡拒绝决定在原结论作出时未知,属于新事实,且在 6 个月内提交,符合《委员会章程》第 42 条;
人权风险:YYY司法机构认定引渡存在酷刑、不公平审判风险,佐证申请人关于人权侵犯的主张,数据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
最终结论:修订申请条件已满足,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洗冤刑辩团队评析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和规则》第 2 条,国际刑警组织的宗旨是在各国现行法律姝限度之内并本着《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保证和促进各刑事警察当局之间最广泛的相互支援,而《世界人权宣言》第 5、9、10、12 条分别规定: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二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而申请人提交的其目前所在国司法机构的引渡拒绝决定中,决定认定引渡存在酷刑、不公平审判风险,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国国际报告证明 该国人权记录不佳。
最终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删除了申请人的红色通缉令数据,是完全正确的。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再次提醒当事人和家属,当您有此类遭遇,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聘请专业的红色通缉令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