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移除成功案例 2018-14 号:未达政治元素占优,但可能导致酷刑、死刑等严重人权问题而删除
洗冤刑辩律师归纳红色通缉令移除案例 2018-14 号成功原因
未达政治元素占优,但联合国人权认定可能导致酷刑、死刑等严重人权问题而删除
案件过程
案件编号: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14)
申请人 XXX 先生(XXX 国籍)是 XXX 国家中心局提交的红色通缉令请求对象,请求目的为逮捕引渡,指控内容为 [具体犯罪事实]。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1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此前委员会曾因 NCB 未回应,决定删除其数据;后 NCB 提交新请求,委员会继续审查。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第 (2) 款,咨询了 XXX(来源国)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日期],委员会在其第 105 次会议中审议了删除请求。
申请人请求及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
b) 程序违反基本人权,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
c) 起诉缺乏证据,指控为伪造。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其为政治活动家,当局因政治观点报复;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定引渡可能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7 条,存在酷刑和死刑风险。
国家中心局回应
XXX 国家中心局回应:否认政治动机,称犯罪性质严重,提供逮捕令、犯罪现场照片等证明申请人参与犯罪,需国际合作。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政治性质认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
人权保护:《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第 34 条,《世界人权宣言》相关条款。
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政治性质:适用 “优势测试”,虽犯罪为普通法罪名,但存在政治维度,不过未达政治元素占优;
人权保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定引渡可能导致酷刑、死刑等严重人权 ,违反《世界人权宣言》及《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 “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精神” 的要求。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洗冤刑辩律师评析
在申请国际刑警组织撤销红色通缉令的过程中,如涉及人权问题,申请人不能拘泥于手头证据的提供,要同时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机构求助。本案就是典型的第三方机构的认定对国际刑警组织的结论影响的典型案例,虽然委员会认定虽然存在政治维度,但未达到政治元素占优,最终因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结论,做出了撤销红色通缉令的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