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移除成功案例 2018-13 号:案件刑事性质存疑及政治背景因素,政治元素占优,删除
洗冤刑辩提炼红色通缉令移除成功案例 2018-13 号的成功理由
案件刑事性质存疑及政治背景因素,政治元素占优,红色通缉令被删除
案件过程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13)
申请人 XXX 先生(XXX 国籍)曾担任 [职务],是 [日期] 由 XXX 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XXX 法院的缺席判决,指控为商业欺诈。
申请人最初请求访问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信息,后于 [日期] 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咨询了 XXX(来源国)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日期],委员会在其第 105 次会议中审议了删除请求。
申请人主张及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案件属于私人性质;
b) 数据不准确;
c) 程序违反正当程序;
d) 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
提交证据:申请人提供和解协议显示 “无违法行为需承担”,称涉案款项为合法薪酬,与雇主为雇佣关系,争议已解决;称未获诉讼通知,无法辩护。
XXX 国家中心局回应:称申请人存在财务违规构成犯罪,法院判决详述其行为;称和解协议不阻碍刑事程序,申请人离境未获通知。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红色通缉令规定:《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
正当程序:《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第 34 条;
政治性质认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1951 年 AGN/20/RES/11 决议。
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案件性质:根据《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红色通缉令不用于私人或行政违规(除非关联严重犯罪)。涉案款项与和解协议中款项一致,协议称 “无违法”,NCB 未充分证明其为刑事犯罪而非私人纠纷;
政治性质:结合案件刑事性质存疑及政治背景因素,政治元素占优,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