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移除成功案例 2018-13 号:案件刑事性质存疑及政治背景因素,政治元素占优,删除

洗冤刑辩提炼红色通缉令移除成功案例 2018-13 号的成功理由

案件刑事性质存疑及政治背景因素,政治元素占优,红色通缉令被删除

案件过程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13)

申请人 XXX 先生(XXX 国籍)曾担任 [职务],是 [日期] 由 XXX 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XXX 法院的缺席判决,指控为商业欺诈。

 申请人最初请求访问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信息,后于 [日期] 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咨询了 XXX(来源国)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日期],委员会在其第 105 次会议中审议了删除请求。

申请人主张及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案件属于私人性质;

b) 数据不准确;

c) 程序违反正当程序;

d) 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

 提交证据:申请人提供和解协议显示 “无违法行为需承担”,称涉案款项为合法薪酬,与雇主为雇佣关系,争议已解决;称未获诉讼通知,无法辩护。

 XXX 国家中心局回应:称申请人存在财务违规构成犯罪,法院判决详述其行为;称和解协议不阻碍刑事程序,申请人离境未获通知。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红色通缉令规定:《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

正当程序:《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第 34 条;

政治性质认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1951 年 AGN/20/RES/11 决议。

 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案件性质:根据《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红色通缉令不用于私人或行政违规(除非关联严重犯罪)。涉案款项与和解协议中款项一致,协议称 “无违法”,NCB 未充分证明其为刑事犯罪而非私人纠纷;

政治性质:结合案件刑事性质存疑及政治背景因素,政治元素占优,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Iryns Berenstein
红色通缉移除案例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是中国第一个致力于国际刑事业务的辩护团队,对红色通缉令的移除有深入研究
洗冤刑辩团队认真研究了近年来所有的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发布的案例,日期截止2025年8月1日,总计73个案例。这些案例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是律师进行红色通缉令移除辩护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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