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 2018-12 号:信息披露限制的合规性审查中,国家中心局在收到本决定后一个月内未就信息披露限制提供适当理由和证明,相关数据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 2018-12 号
信息披露限制的合规性审查国家中心局在收到本决定后一个月内未就信息披露限制提供适当理由和证明,相关数据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案件背景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12)
申请人 XXX 先生(XXX 国籍)是 [日期] 由 XXX 国家中心局发布的引渡逮捕扩散对象,依据 [日期] XXX 的相关决定,指控内容为 [具体犯罪事实]。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的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委员会于 [日期] 临时阻断成员国对该数据的访问。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第 (2) 款,咨询了 XXX(来源国)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日期],委员会在其第 104 次会议中审议了删除请求。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
b) 起诉缺乏证据基础。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案件是为阻止其参与拍卖,前商业伙伴作伪证,其与涉案公司无关等。
国家中心局回应
称诉讼仍在进行,逮捕令有效,已通知申请人;提供证人及共犯证词、案件材料等证明申请人参与犯罪,否认政治动机。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政治性质认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1951 年 AGN/20/RES/11 决议;
信息披露:《委员会章程》第 35 条。
委员会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政治性质:适用 “优势测试”,案件指控为普通刑事犯罪,申请人非政客,未提供具体证据证明政治动机占主导,故不构成政治性质案件;
信息披露限制:根据《委员会章程》第 35 条,信息披露限制需说明理由、证明必要性并提供替代信息。XXX 国家中心局未说明限制理由,未提供摘要等替代信息,限制不合理,阻碍对抗性程序。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若 XXX 国家中心局在收到本决定后一个月内未就信息披露限制提供适当理由和证明,相关数据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