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通缉令移除失败案例 2018-11 号:蓝色通缉令用于获取刑事调查相关人员信息,申请人未证明位置已为当局所知,通缉令目的仍有效,不删除

蓝色通缉令删除

蓝色通缉令移除失败案例 2018-11 号

蓝色通缉令用于获取刑事调查相关人员信息,申请人未证明位置已为当局所知,通缉令目的仍有效,不删除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11)

 申请人 XXX 先生与 YYY先生(均为 XXX 国籍)是 [日期] 由 XXX 国家中心局发布的蓝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XXX 的请求,指控为 “针对政府的欺诈罪”,目的是获取其位置和相关信息。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的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咨询了 XXX(来源国)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日期],委员会在其第 105 次会议中审议了删除请求,认定涉及其的信息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案件属于商业性质;

b) 程序已无效;

c) 程序存在违规;

d) 蓝色通缉令目的已达成。

 提交证据:申请人主张价格调整符合合同约定,认为刑事程序是为减少竞争,还提及部长级 层面可能存在共谋,但未提供法院判决等文件。

 XXX 国家中心局回应:指出合同价格调整上限为 10%,申请人签署补充协议超额加价构成欺诈, 预审调查仍在进行,有拘留裁决为证;称已通过辩护律师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已离境未归。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蓝色通缉令规定:《数据处理规则》第 88 条;

数据处理合法性:《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

人员身份:《数据处理规则》第 44 条。

 委员会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蓝色通缉令用途:根据《数据处理规则》第 88 条,蓝色通缉令用于获取刑事调查相关人员信息或定位,本案符合该目的;

案件性质:来源国预审调查仍在进行,有拘留裁决支持,申请人未证明其非嫌疑人,案件具备刑事性质;

程序合法性:委员会不审查国内法适用,NCB 已提供足够信息证明程序有效性,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支持程序违规主张;

通缉令目的:NCB 称申请人位置未知,申请人未证明位置已为当局所知,通缉令目的仍有效。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



Iryns Berenstein
红色通缉移除案例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是中国第一个致力于国际刑事业务的辩护团队,对红色通缉令的移除有深入研究
洗冤刑辩团队认真研究了近年来所有的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发布的案例,日期截止2025年8月1日,总计73个案例。这些案例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是律师进行红色通缉令移除辩护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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