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通缉令移除失败案例 2018-11 号:蓝色通缉令用于获取刑事调查相关人员信息,申请人未证明位置已为当局所知,通缉令目的仍有效,不删除
蓝色通缉令移除失败案例 2018-11 号
蓝色通缉令用于获取刑事调查相关人员信息,申请人未证明位置已为当局所知,通缉令目的仍有效,不删除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11)
申请人 XXX 先生与 YYY先生(均为 XXX 国籍)是 [日期] 由 XXX 国家中心局发布的蓝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XXX 的请求,指控为 “针对政府的欺诈罪”,目的是获取其位置和相关信息。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的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咨询了 XXX(来源国)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日期],委员会在其第 105 次会议中审议了删除请求,认定涉及其的信息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案件属于商业性质;
b) 程序已无效;
c) 程序存在违规;
d) 蓝色通缉令目的已达成。
提交证据:申请人主张价格调整符合合同约定,认为刑事程序是为减少竞争,还提及部长级 层面可能存在共谋,但未提供法院判决等文件。
XXX 国家中心局回应:指出合同价格调整上限为 10%,申请人签署补充协议超额加价构成欺诈, 预审调查仍在进行,有拘留裁决为证;称已通过辩护律师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已离境未归。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蓝色通缉令规定:《数据处理规则》第 88 条;
数据处理合法性:《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
人员身份:《数据处理规则》第 44 条。
委员会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蓝色通缉令用途:根据《数据处理规则》第 88 条,蓝色通缉令用于获取刑事调查相关人员信息或定位,本案符合该目的;
案件性质:来源国预审调查仍在进行,有拘留裁决支持,申请人未证明其非嫌疑人,案件具备刑事性质;
程序合法性:委员会不审查国内法适用,NCB 已提供足够信息证明程序有效性,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支持程序违规主张;
通缉令目的:NCB 称申请人位置未知,申请人未证明位置已为当局所知,通缉令目的仍有效。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