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色通缉令案例 2018-09 号:家庭纠纷中的失踪儿童定位目的已达成,国际刑警组织非解决此类争议的适当机构, 数据保留缺乏国际警务合作必要性
黄色通缉令案例 2018-09 号移除案例
家庭纠纷中的失踪儿童定位目的已达成,国际刑警组织非解决此类争议的适当机构,数据保留缺乏国际警务合作必要性。
案件进程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09)
申请人(母亲)为其子(某国国籍)请求删除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的信息,该儿童是 [日期] 由某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黄色通缉令对象,作为失踪儿童被定位。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儿子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的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咨询了来源国国家中心局、居留国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居留国支持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与涉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其 104 次会议(2018 年 4 月 24-27 日)中审议该案。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黄色通缉令缺乏目的;
b) 案件属家庭 / 私人性质;
c) 数据不符合国际警务合作的必要性 / 严重性要求。
国家中心局回应
来源国国家中心局回应:儿童仍被视为失踪,因未经允许被带离,来源国非《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缔约国,黄色通缉令有助于提醒其他国家。
居留国国家中心局回应:多次确认儿童位置及福利状况良好,申请人已获监护权。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黄色通缉令目的:《数据处理规则》第 90 条;
家庭纠纷:《数据处理规则》第 83.1 (a,i) 条;
引渡问题:《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84 条 (b) 项。
委员会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 目的有效性:来源国已知儿童位置及福利,黄色通缉令定位目的已达成;
- 家庭性质:案件源于监护权争议,属私人家庭纠纷,国际刑警组织非解决此类争议的适当机构;
- 合作必要性:两国法院作出冲突的监护权裁决,数据保留缺乏国际警务合作必要性。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及其子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及网站中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