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通报移除失败案例 2018-05 号:因政治因素不占主导与程序合规而保留数据
扩散通报案例 2018-05 号移除失败
因政治因素不占主导与程序合规而保留数据。
案件背景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05)
申请人(A 国和 C 国双国籍,曾为 A 国地方选举反对党成员、企业负责人)是 [日期] 由 A 国发布的扩散通报对象,依据 [日期] A 国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 [具体罪名]。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的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咨询了 A 国(来源国)国家中心局、B 国(第三国)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申请人与涉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其 [具体] 会议中审议该案。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诉讼程序存在违规;
b) 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
国家中心局回应
A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程序有效,新证据支持拘留决定,申请人拒绝视频讯问不构成正当理由,已请求引渡。
B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根据扩散通报逮捕申请人后释放,正处理引渡请求。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政治性质判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
程序合规:《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第 (1) 款;
引渡问题:《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81 条。
委员会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 程序合规:A 国提供的裁决表明申请人律师参与程序,通知合规,其主张不构成 “公然剥夺公正”;
- 政治性质:申请人虽为反对党成员,但指控基于其企业负责人身份的行为,政治因素不占主导;
- 扩散通报目的:A 国已请求引渡,目的仍有效。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若 B 国拒绝引渡,应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记录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