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移除案例 2018-03 号:因空头支票在多国不是犯罪,且存在人权风险而删除

红通如何删除

红色通缉令案例 2018-03 号撤销理由

因空头支票在多国不是犯罪,且存在人权风险而删除

案件背景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03)

申请人(B 国国籍)是 [日期] 由 A 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A 国检察官办公室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 “开具空头支票”。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的相关信息(此前已请求获取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1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2017 年 3 月 11 日起,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继续审理。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咨询了 A 国(来源国)国家中心局、B 国(第三国)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申请人与涉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其 [具体] 会议中审议该案。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案件属民事纠纷,违反《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

b) B 国拒绝引渡,A 国未积极推动引渡;

c) 若被引渡至 A 国,其人权可能受侵犯,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

国家中心局回应

A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诉讼程序及逮捕令有效,“开具空头支票” 和 “欺诈” 在 A 国属严重刑事犯罪,已向 B 国提交引渡请求。

B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收到 A 国引渡请求,启动程序后于 [日期] 拒绝引渡。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刑事性质判定:《数据处理规则》第 83.1 (a,i) 条;

引渡问题:《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34 条第 (1) 款、第 81 条、第 84 条 (b) 项、第 87 条 (b) 项;

人权合规:《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世界人权宣言》第 5 条、第 10 条。

委员会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 刑事性质:“开具空头支票” 在 A 国属刑事犯罪,但在多国可能不被视为可引渡罪行,存在合规疑问;
  • 引渡行动:A 国已提交请求,未上诉 B 国的拒绝不表明缺乏诚意;
  • 人权风险:B 国法院认定申请人若被引渡至 A 国,可能面临不人道待遇和不公平审判,此结论基于具体证据,符合《世界人权宣言》,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Iryns Berenstein
红色通缉移除案例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是中国第一个致力于国际刑事业务的辩护团队,对红色通缉令的移除有深入研究
洗冤刑辩团队认真研究了近年来所有的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发布的案例,日期截止2025年8月1日,总计73个案例。这些案例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是律师进行红色通缉令移除辩护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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