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移除案例 2018-03 号:因空头支票在多国不是犯罪,且存在人权风险而删除
红色通缉令案例 2018-03 号撤销理由
因空头支票在多国不是犯罪,且存在人权风险而删除
案件背景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03)
申请人(B 国国籍)是 [日期] 由 A 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A 国检察官办公室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 “开具空头支票”。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删除其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的相关信息(此前已请求获取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1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2017 年 3 月 11 日起,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继续审理。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咨询了 A 国(来源国)国家中心局、B 国(第三国)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申请人与涉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其 [具体] 会议中审议该案。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案件属民事纠纷,违反《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
b) B 国拒绝引渡,A 国未积极推动引渡;
c) 若被引渡至 A 国,其人权可能受侵犯,违反《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
国家中心局回应
A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诉讼程序及逮捕令有效,“开具空头支票” 和 “欺诈” 在 A 国属严重刑事犯罪,已向 B 国提交引渡请求。
B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收到 A 国引渡请求,启动程序后于 [日期] 拒绝引渡。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刑事性质判定:《数据处理规则》第 83.1 (a,i) 条;
引渡问题:《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34 条第 (1) 款、第 81 条、第 84 条 (b) 项、第 87 条 (b) 项;
人权合规:《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世界人权宣言》第 5 条、第 10 条。
委员会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 刑事性质:“开具空头支票” 在 A 国属刑事犯罪,但在多国可能不被视为可引渡罪行,存在合规疑问;
- 引渡行动:A 国已提交请求,未上诉 B 国的拒绝不表明缺乏诚意;
- 人权风险:B 国法院认定申请人若被引渡至 A 国,可能面临不人道待遇和不公平审判,此结论基于具体证据,符合《世界人权宣言》,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