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移除失败案例 2018-02 号:因申请人开空头支票且涉及多起大额案件,涉嫌诈骗而保留数据
红色通缉令移除失败案例 2018-02 号移除失败理由
因申请人开空头支票且涉及多起大额案件,涉嫌诈骗而保留数据。
案件背景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02)
申请人(B 国国籍,曾在 A 国经商)是 [日期] 由 A 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 5 份红色通缉令对象,均依据 A 国司法裁决,指控为 “开具空头支票”。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请求,要求获取并删除其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的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1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2017 年 3 月 11 日起,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继续审理。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咨询了 A 国(来源国)国家中心局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申请人与涉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其 [具体] 会议中审议该案。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红色通缉令目的已达成(其位置已知);
b) 案件属民事纠纷而非刑事性质;
c) 诉讼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和人权。
国家中心局回应
A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诉讼程序及判决有效,“开具空头支票” 在 A 国属刑事犯罪,申请人涉及多起案件且金额重大,曾联系 B 国请求合作但遭拒,仍愿在合法前提下寻求引渡。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红色通缉令目的:《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82 条;
刑事性质判定:《数据处理规则》第 83.1 (a,i) 条;
人权合规:《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
委员会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 目的有效性:红色通缉令目的包括定位和引渡,A 国已采取行动,目的仍有效;
- 刑事性质:“开具空头支票” 在 A 国属刑事犯罪,且申请人涉及多起大额案件,可能构成欺诈,符合刑事性质;
- 正当程序:A 国提供的法院裁决表明程序合规,申请人可上诉,其主张不成立。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