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删除案例 2018-01 号:犯罪关键要素不明确,虽无充分证据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还是删除
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 2018-01 号删除理由
犯罪关键要素不明确,虽无充分证据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删除。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01)
申请人(A 国国籍)是 [日期] 由 A 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A 国上诉法院签发的司法裁决,指控为 [具体罪名]。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获取并删除其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的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咨询了 A 国(来源国)国家中心局、B 国(第三国)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IPSG)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申请人与涉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其 [具体] 会议中审议该案。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控方缺乏证据基础;
b) 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
c) A 国当局已知其所在地却未请求引渡;
d) 存在多项程序违规。
国家中心局回应
A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诉讼程序及判决有效,指控为普通刑事犯罪,已向 B 国提交逮捕及引渡请求,否认政治动机。
B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收到 A 国引渡请求,但因申请人身份问题未执行,且其具体位置未知。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政治性质判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
证据充分性:《数据处理规则》第 83.2 (b,i) 条;
引渡问题:《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34 条第 (1) 款、第 81 条。
委员会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 证据充分性:A 国提供的证据虽表明申请人可能参与犯罪,但关键要素(如主观意图)不明确,暂不作出结论;
- 政治性质:申请人非政客,但案件存在政治背景,然其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暂不作出结论;
- 引渡行动:A 国已采取步骤请求引渡,符合规则;
- 程序合规性:基础裁决非有效逮捕令,且首份红色通缉令被用于签发后续裁决,存在合规疑问。
最终结论:综合各项因素,涉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