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删除案例 2018-01 号:犯罪关键要素不明确,虽无充分证据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还是删除

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 2018-01 号删除理由

犯罪关键要素不明确,虽无充分证据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删除。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8-01)

申请人(A 国国籍)是 [日期] 由 A 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A 国上诉法院签发的司法裁决,指控为 [具体罪名]。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获取并删除其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的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咨询了 A 国(来源国)国家中心局、B 国(第三国)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IPSG)关于投诉中的主张。

申请人与涉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其 [具体] 会议中审议该案。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控方缺乏证据基础;

b) 案件具有明显政治性质;

c) A 国当局已知其所在地却未请求引渡;

d) 存在多项程序违规。

国家中心局回应

A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诉讼程序及判决有效,指控为普通刑事犯罪,已向 B 国提交逮捕及引渡请求,否认政治动机。

B 国国家中心局回应:收到 A 国引渡请求,但因申请人身份问题未执行,且其具体位置未知。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政治性质判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34 条;

证据充分性:《数据处理规则》第 83.2 (b,i) 条;

引渡问题:《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34 条第 (1) 款、第 81 条。

委员会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 证据充分性:A 国提供的证据虽表明申请人可能参与犯罪,但关键要素(如主观意图)不明确,暂不作出结论;
  • 政治性质:申请人非政客,但案件存在政治背景,然其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暂不作出结论;
  • 引渡行动:A 国已采取步骤请求引渡,符合规则;
  • 程序合规性:基础裁决非有效逮捕令,且首份红色通缉令被用于签发后续裁决,存在合规疑问。

最终结论:综合各项因素,涉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删除。


Iryns Berenstein
红色通缉移除案例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是中国第一个致力于国际刑事业务的辩护团队,对红色通缉令的移除有深入研究
洗冤刑辩团队认真研究了近年来所有的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发布的案例,日期截止2025年8月1日,总计73个案例。这些案例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是律师进行红色通缉令移除辩护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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