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相关案例 2023-02 号: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国际适用限制
案件进程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23-02)
申请人 Aaa BBB 先生(DDD 国籍)是 [日期] 由 CCC 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CCC 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 “挪用、滥用职权”。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请求,要求删除其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的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在提交所有必要文件后,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咨询了 CCC(来源国)国家中心局、DDD(第三国)国家中心局、EEE(第三国)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IPSG)关于请求中的主张。
申请人与涉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 xxx 会议中审议该案。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数据缺乏对犯罪参与的清晰描述;
b) 相关司法程序已无效;
c) 程序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d) EEE 拒绝引渡。
提交证据:申请人提供了 DDD 大使关于 CCC 刑事程序已终止的信件([日期]),但未提供 DDD 高等法院据称终止案件的判决副本;还提供了 EEE 地区法院拒绝引渡的决定([日期])。
CCC 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针对申请人的诉讼程序及逮捕令均有效,根据 CCC 刑法,因申请人逃避调查,追诉时效中断;未向 DDD 请求引渡,也未转移程序,但曾向 DDD 请求司法协助;向 EEE 提交了引渡文件,EEE 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拒绝。
国家中心局回应
EEE 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申请人因红色通缉令于 [日期] 在 EEE 被捕,法院以一事不再理原则及追诉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引渡。
DDD 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申请人为 DDD 公民,2007 年在 FFF 被捕后被引渡回 DDD;DDD 检察机关曾因同一事实启动调查,但因 CCC 未回应司法协助请求,于 [日期] 终止调查;曾通过外交渠道得知 CCC 对申请人的程序已暂停。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犯罪活动清晰描述:《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第 (2) 款 (b) 项 (i) 目,IPSG 标准;
程序有效性:《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第 12 条、第 83 条第 (2) 款 (b) 项 (v) 目;
一事不再理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第 (7) 款,《欧洲人权公约第七议定书》第 4 条;
引渡问题:《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34 条第 (1) 款、第 81 条、第 82 条、第 84 条 (b) 项、第 87 条 (b) 项,国际刑警组织大会 1984 年 AGN/53/RES/7 号决议。
委员会的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犯罪描述合规性:CCC 国家中心局提供的起诉决定、逮捕令等文件,包含申请人与他人合谋挪用资产的具体行为(如签订合同、操纵招标等),符合《数据处理规则》对犯罪活动清晰描述的要求;
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该原则要求 “同一事实的终局判决” 及 “程序转移或双边协议”,本案中 DDD 未作出终局判决,CCC 与 DDD 未转移程序且无相关协议,故不适用;
引渡拒绝影响:EEE 因已过追诉时效为由拒绝引渡,但不影响其他国家基于红色通缉令启动引渡程序,且 CCC 已履行《数据处理规则》中关于引渡请求的义务。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需在档案中更新 “EEE 因一事不再理原则及追诉时效拒绝引渡” 的信息。
2023 - Decision Excerpt N°2 - Ne bis in idem, Extradition, Description of criminal activities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