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2019-08 号失败案例:无法确定国际警务合作可能性受到严重阻碍而不予删除

如何撤销红通

红色通缉令2019-08 号撤销失败理由

红色通缉令不撤销的理由:某国国家中心局已向某国提出引渡请求,申请人逃离后仍打算在其他国家寻求引渡,符合相关规则;案件涉及的部分行为金额较小,国际性质和合作必要性存疑,但主要被指控的挪用金额较大,虽存在争议,但无法确定国际警务合作可能性受到严重阻碍。

案件过程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

文件编号:2019-08

申请人(某国国籍)是由某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某司法当局于 [日期] 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某罪。

在某会议期间,委员会曾审议申请人的请求,结论是涉及其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但需从国际刑警组织公共网站删除相关数据。

[日期],总秘书处执行了委员会的建议,从国际刑警组织公共网站删除了红色通缉令摘要。

[日期],申请人申请修订委员会在某会议上作出的决定。[日期],委员会告知申请人,评估其修订申请的条件已满足,并依据《档案控制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就申请中提出的主张咨询了某国国家中心局,同时依据该章程第 34 条第 (2) 款咨询了其他某国国家中心局。

[日期],某国国家中心局确认关于申请人的程序和逮捕令仍然有效,并回答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申请人与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某会议中审议该案。

在第 108 次会议时,委员会决定需向某国国家中心局进一步核实后再作最终决定。在及时收到回复后,委员会决定将案件推迟至第 109 次会议进一步审议,并告知双方,给予其提供补充材料的机会。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涉及其的数据缺乏证据基础,且不再具有合法目的。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其与红色通缉令中提及的受害公司达成和解,并提供了经某国法院认可的确认函,该公司因此未因申请人的行为遭受犯罪侵害,反而向申请人还款,认为案件缺乏证据基础,属私人纠纷。

  1. 某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关于申请人的程序和逮捕令仍然有效,指控为某罪。称只有某机构负责刑事犯罪的起诉和终止,签署和解协议的个人不在证人名单中,若要撤回指控需正式向某国法院提交撤回声明,且和解协议在某国达成,对某国的刑事事务无影响,并表明将继续寻求引渡申请人。

  2. 另一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其国家当局于 [日期] 根据针对申请人的逮捕令将其逮捕,上诉法院于 [日期] 将其从软禁中释放,改为其他措施;其当局于 [日期] 收到某国的引渡请求,但在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已离境。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

  1. 修订申请:《档案控制委员会章程》第 42 条;

  2. 一般规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第 (1) 款,《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第 (1) 款;

  3.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控制信息规则》第 10 条 (a) 项;

  4. 引渡问题:《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82 条、第 84 条 (b) 项;

  5. 个人对被指控行为的有效参与:《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第 2 款 (b) 项 (i) 目;

  6. 国际警务合作的必要性或严重性:《数据处理规则》第 5 条第 (3) 款、第 35 条、第 83 条第 (1) 款 (a) 项、第 93 条第 2 款 (a) 项 (i) 目;

  7. 行政问题:《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第 (1) 款 (a) 项 (i) 目。

委员会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1. 修订申请条件:申请人与受害公司达成和解是新事实,在委员会原决定作出时未知,且在发现后 6 个月内提交,可能影响委员会原结论,符合《档案控制委员会章程》第 42 条;

  2. 引渡请求:某国国家中心局已向某国提出引渡请求,申请人逃离后仍打算在其他国家寻求引渡,符合相关规则;

  3. 犯罪活动描述不清晰:申请人与受害公司的和解表明公司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某国当局仍可继续起诉。案件涉及的部分行为金额较小,国际性质和合作必要性存疑,但主要被指控的挪用金额较大,虽存在争议,但无法确定国际警务合作可能性受到严重阻碍。

最终结论:

  1. 修订条件已满足;

  2. 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原创,转发注明出处


Iryns Berenstein
红色通缉移除案例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是中国第一个致力于国际刑事业务的辩护团队,对红色通缉令的移除有深入研究
洗冤刑辩团队认真研究了近年来所有的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发布的案例,日期截止2025年8月1日,总计73个案例。这些案例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是律师进行红色通缉令移除辩护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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