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2019-08 号失败案例:无法确定国际警务合作可能性受到严重阻碍而不予删除
红色通缉令2019-08 号撤销失败理由
红色通缉令不撤销的理由:某国国家中心局已向某国提出引渡请求,申请人逃离后仍打算在其他国家寻求引渡,符合相关规则;案件涉及的部分行为金额较小,国际性质和合作必要性存疑,但主要被指控的挪用金额较大,虽存在争议,但无法确定国际警务合作可能性受到严重阻碍。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
文件编号:2019-08
申请人(某国国籍)是由某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某司法当局于 [日期] 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某罪。
在某会议期间,委员会曾审议申请人的请求,结论是涉及其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但需从国际刑警组织公共网站删除相关数据。
[日期],总秘书处执行了委员会的建议,从国际刑警组织公共网站删除了红色通缉令摘要。
[日期],申请人申请修订委员会在某会议上作出的决定。[日期],委员会告知申请人,评估其修订申请的条件已满足,并依据《档案控制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就申请中提出的主张咨询了某国国家中心局,同时依据该章程第 34 条第 (2) 款咨询了其他某国国家中心局。
[日期],某国国家中心局确认关于申请人的程序和逮捕令仍然有效,并回答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申请人与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某会议中审议该案。
在第 108 次会议时,委员会决定需向某国国家中心局进一步核实后再作最终决定。在及时收到回复后,委员会决定将案件推迟至第 109 次会议进一步审议,并告知双方,给予其提供补充材料的机会。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涉及其的数据缺乏证据基础,且不再具有合法目的。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其与红色通缉令中提及的受害公司达成和解,并提供了经某国法院认可的确认函,该公司因此未因申请人的行为遭受犯罪侵害,反而向申请人还款,认为案件缺乏证据基础,属私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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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关于申请人的程序和逮捕令仍然有效,指控为某罪。称只有某机构负责刑事犯罪的起诉和终止,签署和解协议的个人不在证人名单中,若要撤回指控需正式向某国法院提交撤回声明,且和解协议在某国达成,对某国的刑事事务无影响,并表明将继续寻求引渡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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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其国家当局于 [日期] 根据针对申请人的逮捕令将其逮捕,上诉法院于 [日期] 将其从软禁中释放,改为其他措施;其当局于 [日期] 收到某国的引渡请求,但在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已离境。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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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申请:《档案控制委员会章程》第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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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第 (1) 款,《数据处理规则》第 11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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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控制信息规则》第 10 条 (a)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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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问题:《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数据处理规则》第 82 条、第 84 条 (b)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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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被指控行为的有效参与:《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第 2 款 (b) 项 (i)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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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警务合作的必要性或严重性:《数据处理规则》第 5 条第 (3) 款、第 35 条、第 83 条第 (1) 款 (a) 项、第 93 条第 2 款 (a) 项 (i)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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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题:《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第 (1) 款 (a) 项 (i) 目。
委员会分析和结论
委员会分析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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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申请条件:申请人与受害公司达成和解是新事实,在委员会原决定作出时未知,且在发现后 6 个月内提交,可能影响委员会原结论,符合《档案控制委员会章程》第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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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请求:某国国家中心局已向某国提出引渡请求,申请人逃离后仍打算在其他国家寻求引渡,符合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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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活动描述不清晰:申请人与受害公司的和解表明公司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某国当局仍可继续起诉。案件涉及的部分行为金额较小,国际性质和合作必要性存疑,但主要被指控的挪用金额较大,虽存在争议,但无法确定国际警务合作可能性受到严重阻碍。
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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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件已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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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
——洗冤刑辩团队国际组原创,转发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