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2019-03 号失败案例:虽案件围绕国际交易有商业背景,但构成对高度监管领域法律框架的违反,具有刑事性质,不予删除
案件过程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9-03)
申请人(某国国籍,同时拥有某身份),曾为某公司总经理,是由某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对象,依据 [日期] 签发的逮捕令,指控为某罪。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获取并删除其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的相关信息。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在申请人的获取请求中,委员会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5 条,就信息披露问题咨询了某国国家中心局。
[日期],在获得数据来源方授权后,委员会告知申请人其被某国国家中心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通缉,并提供了第 7 段所述信息。
在申请人的更正 / 删除请求中,委员会依据《章程》第 34 条第 (1) 款,就申请人提出的主张咨询了某国国家中心局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
申请人与涉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第 107 次会议中审议该案。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本案基于商业 / 私人纠纷,缺乏刑事性质;
b) 某国当局在知晓其所在地的情况下未请求引渡;
c) 其一名被指控的同谋的引渡请求被拒绝后,红色通缉令已无法实现目的。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其公司业务符合相关法规,刑事指控源于某批货物因行政违规被扣押,认为红色通缉令应被拒绝,因案件源于商业冲突。
国家中心局回应
强调起诉的刑事性质,称是因申请人违反某高度监管领域的法律框架,并非政治迫害,仅涉及经济犯罪。调查显示申请人作为公司 director 组建稳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非法交易等以获取非法物质利益,并提供了详细说明交易及各被告角色的司法文件。还说明申请人被列入通缉名单的时间及因刑事立法变化,某裁决终止了关于走私的刑事起诉,之后因申请人逃避司法,预审调查多次中止;申请人多次被通知参与刑事调查但未回应,其知晓指控,且刑事追诉期限因申请人逃避而中止,其仍被司法当局通缉。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缺乏刑事性质及纠纷的私人性质:《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1 款、第 83 条第 1 款 (a) 项 (i) 目、第 83 条第 2 款 (b) 项 (i) 目、第 35 条第 (1) 款;
引渡问题及红色通缉令发布目的:《数据处理规则》第 82 条、第 84 条第 (2) 款、第 87 条 (b) 项,国际刑警组织大会 1984 年 AGN/53/RES/7 号决议。
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案件性质:根据《数据处理规则》第 83 条第 (1) 款 (a) 项 (i) 目,红色通缉令不得用于私人事务及行政违法相关罪行(除非为便利严重犯罪或与有组织犯罪有关)。本案中,申请人被指控的普通法罪行可处重刑,某国国家中心局提供了充分要素表明其可能参与犯罪,虽案件围绕国际交易有商业背景,但构成对高度监管领域法律框架的违反,具有刑事性质;因某裁决终止了关于走私的刑事起诉,若数据合规,需从档案中删除有关走私指控的内容。
引渡及红色通缉令目的:红色通缉令目的包括定位人员及请求临时逮捕以引渡等,某国当局知晓申请人在某国但因该国法律禁止引渡本国国民而未提交引渡请求,且通过司法协助请求推进合作,并承诺在其他可引渡的国家请求引渡,符合规则;某同谋的引渡被拒不影响本案红色通缉令的目的,因时效在来源国中止,其他成员国可能根据本国法律启动引渡程序,且拒绝理由具有国家特异性。
最终结论: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但需从申请人在国际刑警组织信息系统的档案中删除所有关于 “走私” 指控的内容(因某司法当局已终止相关刑事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