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通报2019-02 号案例:申请人提供了健康证明,但未证明其在某国的健康权受威胁或无法获得必要治疗,不予删除

红通移除案例

案件背景

案件文书: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决定书(文件编号:2019-02)

申请人(某国国籍),曾为某机构负责人,是由某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扩散通报对象,旨在请求对其逮捕,依据某拘留令。

申请人于 [日期] 向委员会提交投诉。根据《委员会操作规则》第 10 条,在提交所有必要文件后,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日期],委员会在某会议中审议了申请人的投诉,认定涉及其的信息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

[日期],申请人提交第二次投诉。根据《操作规则》第 30 条,该请求被认定为可受理,并于 [日期] 通知申请人。

委员会在研究案件过程中,依据《委员会章程》第 34 条,就请求中的主张咨询了某国和另一国的国家中心局。

申请人与涉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均被告知,委员会将在第 107 次会议中审议该案,并被邀请提供任何可能对案件研究必要的补充信息。

申请人主张和证据

申请人提出删除数据的请求,核心主张为:

a) 某国当局未请求引渡;

b) 起诉缺乏证据基础;

c) 数据的保留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

提交证据:申请人称某国当局知晓其所在地却未推进刑事程序,其与律师尝试联系某国当局解决案件但无果,还描述了自身因档案数据存在而受限的处境。

国家中心局回应

  1. 某国国家中心局回应:说明了未从某国引渡申请人的原因及刑事程序时效的中止情况。称曾向某国请求引渡申请人,但某国当局以若申请人被判罪需保证将其引渡回某国服刑为由拒绝,而该国法律不允许提供此类保证,且在其他成员国领土上对申请人的搜查仍有效;因申请人逃避调查,其刑事程序的时效已中止,逮捕令及基于此的引渡请求持续有效。

  2. 另一国国家中心局回应:确认收到某国的引渡请求,该请求仍在本国司法部审查中;并说明与某国国家中心局关于申请人所在地的最后通信情况,确认其仍居住在本国。

委员会认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1. 一般规定:《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第 (1) 款;

  2. 委员会管辖权:《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6 条,《委员会章程》第 3 条第 (1) 款 (a) 项、第 33 条第 (3) 款;

  3. 引渡努力要求及数据目的:《数据处理规则》第 10 条、第 97 条第 (1) 款 (a) 项,《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

  4. 有效参与要素要求:《数据处理规则》第 99 条第 (2) 款、第 12 条、第 35 条。

委员会观点

委员会分析认为

  1. 引渡问题:某国在扩散通报发布后一年内已向某国提交引渡请求,虽两国国家中心局对请求结果信息不一致,但某国已采取必要步骤,且其无法提供某国要求的保证是因本国法律限制,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

    1. 证据基础:委员会不审查证据或判断 是否构成犯罪,但审查国家中心局提供的信息是否包含申请人可能参与犯罪的充分要素。某国国家中心局提供的信息与扩散通报中的事实一致,虽扩散通报中关于申请人在某日期的参与情况描述与某文件不一致,与《数据处理规则》第 12 条存在冲突,但总体满足第 35 条要求;

  2. 健康权:扩散通报需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2 条及《世界人权宣言》,申请人提供了健康证明,但未证明其在某国的健康权受威胁或无法获得必要治疗,其健康和年龄等因素是否影响引渡或拘留属国家当局考量范畴,数据保留未违反第 2 条。

最终结论:涉申请人的数据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则,但需对扩散通报中关于申请人在某日期事件中的参与程度描述进行修改以确保准确。


Iryns Ber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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