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没收程序与缺席审判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据此,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和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据此,在财产没收程序中,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
律师可做的工作
1、在缺席审判程序中,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
2、在财产没收程序中,作为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代理人,或者作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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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类案件当事人多在海外,聘请精通国际刑事业务的国内专业刑辩律师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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