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的条件与程序

引渡的条件与程序

引渡的条件有哪些?

引渡是指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并被另一国指控为犯罪进行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应有关国家的请求,根据引渡条约的规定或以互相引渡为条件,按照引渡原则,通过外交途径,移交给对罪犯有管辖权的请求国以便进行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合作行为。

引渡的条件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引渡条约或互惠安排。引渡通常是基于两国之间的引渡条约,如无引渡条约,则可能需要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上。

2、罪行严重程度:引渡的罪行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3、证据充分:请求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引渡人涉嫌犯罪,并且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其有罪。

4、政治犯排除:引渡通常不适用于政治犯,即那些仅仅因为政治观点或活动而被追捕的人。

5、公正审判保证:被引渡人有权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请求国需要提供保证,确保其在被引渡后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

6、刑罚的匹配:引渡的刑罚应该与所犯罪行相匹配,不能过于严苛或不公正。

7、双重犯罪原则:通常情况下,被引渡的罪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8、避免歧视:引渡不应基于种族、宗教、国籍等原因而带有歧视色彩。

9、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引渡的适用需要考虑属人管辖权(根据国籍)和属地管辖权(根据犯罪地点)。

10、其他特殊情况:有些国家可能对某些特殊情况,如死刑、终身监禁等,有特殊的引渡条件或限制。

引渡的程序有哪些?

1. 提出引渡请求: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正式的引渡请求,通常通过外交途径。请求中需要包含被引渡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引渡的法律依据等。

2. 引渡的审查程序。主要做法有三种:① 单一行政审查制;② 单一司法审查制;③ 双重审查制(综合制)。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双重审查制”。

美国采用“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的双重审查模式,首先由司法机关对外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全面审查,之后由政府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引渡的最终决定。美国所有收到的和发出的引渡请求都由司法部国际事务办公室和国务院法律顾问办公室审议和评估。

具体程序包括:① 由所在地联邦法院公开审理;② 联邦检察官代表请求国的利益出庭辩论、提交证据;③ 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被指派的辩护人必须在场;④ 审理焦点包括证据合法性、条约适用性、时效性、政治性等;⑤ 法官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判决后,交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⑥ 请求国获准后派人接收被引渡者及相关物品。

3. 逮捕和拘留:如果被请求国认为引渡请求符合条件,可能会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逮捕和拘留。

引渡中律师可以做哪些工作?

1、对被拘留或逮捕的当事人申请保释。

2、代理当事人参加审查程序。

洗冤刑辩团队律师对可能被引渡的当事人建议

建议当事人聘请由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因为是否引渡除了前述条件之外,还涉及国内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当事人在国内案件中的角色、侦查及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酷刑等。这些都是影响引渡结果的重要因素,而这些工作只有国内律师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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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47个国家有哪些?
截至2025年7月,已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有61个,中国与47个国家签署并生效了引渡条约。这些国家覆盖了多个地区,以下为完整的名单: 津巴布韦、苏里南、塞浦路斯、乌拉圭、格林纳达、智利、越南、塔吉克斯坦、巴巴多斯、比利时、刚果、摩洛哥、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吉尔吉斯斯坦、印度尼西亚、伊朗、埃塞俄比亚、阿富汗、葡萄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墨西哥、安哥拉、阿尔及利亚、纳米比亚、阿塞拜疆、巴西、莱索托、巴基斯坦、立陶宛、阿联酋、老挝、秘鲁、南非、突尼斯、菲律宾、韩国、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蒙古、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泰国。 这47个国家涵盖了亚洲、欧洲、非洲及美洲等多地区,使得中国的国际追逃行动更加有效。
与中国已签订但尚未生效的引渡条约国家?
已签订但尚未生效的引渡条约国家(9个) 中国还与以下14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但这些条约尚未生效: - 巴拿马、塞内加尔、希腊、斯里兰卡、博茨瓦纳、毛里求斯、厄瓜多尔、亚美尼亚、澳大利亚等14个国家。 已签订但尚未生效的引渡条约国家(9个) 中国还与以下14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但这些条约尚未生效: - 巴拿马、塞内加尔、希腊、斯里兰卡、博茨瓦纳、毛里求斯、厄瓜多尔、亚美尼亚、澳大利亚等14个国家。
与中国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有哪些?如何查询这些条约全文?
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属于国际条约,与中国签订了协助条约的国家有19个,分别是欧洲的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和希腊,亚洲的蒙古、土耳其、塞浦路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越南、老挝、朝鲜,非洲的埃及和南美洲的古巴。
中国加入的涵盖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除了双边引渡条约外,中国还参与了多项国际公约,这些公约设有引渡条款,并成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司法合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以下是中国参与的主要国际公约: 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 2003年) - 中国于2006年加入,涉及与腐败相关的国际合作及引渡,缔约国187个。 2.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ited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UNTOC 2000年) - 涉及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引渡与合作,缔约国190多个。 3. 《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及取缔意图强制卖淫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附加议定书》(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 supplementing the UNTOC 2000年) - 专门处理跨国人口贩运案件,含引渡条款,缔约国与UNTOC相同。 4. 《联合国反对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1988年) - 涉及国际毒品贩运犯罪,规定引渡与司法合作,缔约国190多个。 5.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1948年) - 涉及灭绝种族罪行的引渡,缔约国150多个。 6.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Terrorism 1999年) - 涉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引渡合作,缔约国190多个。 7.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errorist Bombings 1997年) - 该公约涵盖恐怖爆炸行为的引渡条款,缔约国170多个。 8. 《制止劫持人质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 Against the Taking of Hostages 1979年) - 涉及劫持人质的国际犯罪,规定引渡合作,缔约国170多个。 9. 《核材料保护公约》(Conventionon the Physical Protection of Nuclear Material 1980年) - 针对核恐怖主义的引渡合作,缔约国120多个。 10. 《海上航行安全公约》(Convention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1988年) -涉及海上恐怖活动的引渡条款,缔约国100多个。 11. 《制止恐怖主义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Acts of Nuclear Terrorism 2005年) -针对核恐怖行为的引渡条款,缔约国115个。 12. 《防止恐怖主义使用爆炸物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Use of ExplosiveMaterials 1997年) -涉及恐怖分子使用爆炸物的国际犯罪,缔约国150多个。 这些公约为国际间的引渡合作提供了广泛的法律依据,确保跨国犯罪在全球范围内得以制裁。
没有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之间如何进行司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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